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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29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飲酒後回家途中,男子去壹處魚塘游泳不幸溺亡。事後,家屬將事發前跟死者壹起吃飯的人以及案涉魚塘承包人起訴到法院索賠相關損失114萬元。
10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4名共同飲酒者和魚塘承包人均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壹共賠償家屬40余萬元。
男子酒後下魚塘游泳溺亡
共飲者和魚塘老板被判擔責
判決文書顯示,2023年8月29日中午,楊某約男子高某到家中吃飯,期間,包括楊某和高某在內壹共有5人飲酒,另有兩人未飲酒。酒後,楊某駕車送高某回家途中,兩人前往位於鳳台縣新集鎮姚靳村張某承包的垂釣中心魚塘,高某獨自下魚塘游泳不幸溺亡。
事發時,高某未滿60周歲,其母親姚某是其第壹順序的唯壹繼承人。事後,逝者家屬將當天與高某壹起吃飯的楊某等人以及魚塘老板張某起訴到鳳台縣人民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相關損失114萬元。
壹審法院認為,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自己飲酒行為所帶來的相應後果,其在飲酒後又到魚塘較長時間游泳導致其溺亡,其本人應當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男子楊某約高某到家中吃飯,吃飯過程中楊某亦有飲酒行為,酒後駕車送高某回家已屬不當,贰人途中前往張某承包的垂釣中心魚塘。在高某酒後下水游泳的整個過程中,楊某並未實施有效的勸阻行為或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高某溺亡後果的發生,故楊某相較於其他人而言過錯較大,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判決文書顯示,當天中午參與飲酒的還有楊某的父親、親戚和壹位鄰居。法院認為,幾人先後離場,未盡到提醒、照顧義務,任由同樣飲酒的楊某駕車送高某回家,對高某溺亡後果的發生也具有壹定的過錯,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此外,當天兩名未參與飲酒者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張某作為魚塘承包人,對魚塘負有管理責任,魚塘雖有相應的防護設施,但在事發當日,張某在魚塘看到高某及楊某贰人時,在明知或應知其贰人已經飲酒且高某進入魚塘游泳的情況下,其並未盡到充分的提醒及勸阻義務,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高某溺亡結果的發生,其也存在壹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壹審法院酌情確定死者高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楊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張某承擔7%的賠償責任,另外叁名飲酒者各自承擔2%~3%不等的賠償責任。最終,壹審法院判決楊某賠償家屬28萬余元,張某賠償7.9萬余元,另外叁名飲酒者分別賠償2.2萬余元至3.4萬余元不等。
母親作為唯壹繼承人去世
死者兄弟姐妹獲得賠償
事後,楊某等部分被告提起上訴。
判決文書披露,進入贰審程序後,作為本案死者第壹順序唯壹繼承人的死者母親姚某去世,贰審法院確定姚某的法定繼承人分別是其3名子女,即死者高某的兄弟姐妹。
贰審法院認為,死者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自己飲酒行為所帶來的相應後果,在本起事故中已經承擔60%的主要責任,壹審對主次責任劃分合理允當。關於楊某責任比例,其系本案飲酒的組織參與者,且未實施有效的勸阻行為或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高某溺亡後果的發生,故相較於其他人而言過錯較大,故壹審對其承擔25%予以維持;基於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和組織參與程度,壹審酌定另外叁名參與飲酒者的賠償比例合理允當。至於魚塘承包人張某,其在魚塘看到高某及楊某,在明知或應知其贰人已經飲酒且高某進入魚塘游泳的情況下,並未盡到有效的提醒及勸阻義務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溺亡結果的發生,壹審認定其也存在壹定過錯並無不當,對其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維持。
贰審法院最終駁回了相關被告的上訴請求。贰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由於死者的母親姚某作為其第壹順序唯壹繼承人已經去世,贰審法院對壹審判決中的部分訴訟主體予以變更,壹審判決相關被告對姚某的損失賠償,改為對姚某叁名子女作為其法定繼承人進行賠償。-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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