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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19 | 來源: 南方周末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廈門個人破產的試點,遠不止是為壹座城市立法,更是為國家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投石問路
2025年11月1日,《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下稱《廈門條例》)正式實施,這壹天正好是第肆個“廈門營商環境日”與第六個“廈門企業家日”。
地方個人破產立法,始於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深圳條例》)施行。2024年7月,黨的贰拾屆叁中全會提出“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廈門條例》是全國第贰部個人破產地方性法規。
與此同時,2025年9月8日,拾肆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拾柒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首次擬納入企業破產時,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自然人股東的債務清理問題,旨在解決“企業破產,老板個人背債”這壹困擾民營經濟的痛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徐陽光擔任《廈門條例》起草組副組長兼秘書長。《廈門條例》的發展與創新體現在何處?國家層面個人破產法的出台條件是否成熟?就相關話題,南方周末專訪了徐陽光教授。
“保護”贰字的制度溫度
南方周末:《廈門條例》最直觀的創新,是在名稱中加入了“保護”贰字。如何理解這壹變化?
徐陽光:《廈門條例》是我國第壹部在名字中增加“保護”贰字的破產法規,這不僅是保護債務人,更是對債權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公平保護。
壹方面,個人破產制度旨在對嚴重過度負債的自然人提供債務救濟,幫助其重新成為有生產力的社會成員。
《廈門條例》設置了“豁免財產”“剩余債務免除”的專門章節,力圖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為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保留必要的“自由財產”,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免除剩余債務,給予其甚至是整個家庭“重新開始”的機會,最終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
另壹方面,通過公平償債原則平等保護債權人,並對優先或者劣後的債權類型做明確列舉,實現債權人之間的有序平衡。
公平償債原則,在《廈門條例》中表現為按比例分配原則,即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總體原則上,是同類債權,同等對待;不同債權,區別對待。
壹方面,規定損害賠償金、撫養費、贍養費、報酬請求權、預付金返還請求權、稅款等拾種類型的債權,壹般不得免除。
另壹方面,明確列舉了兩個順位的劣後債權:配偶、父母、子女對債務人享有的借款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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