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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6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成都壹女子在家門口被素不相識的同小區鄰居刀刺身亡。事發時,小區物業公司的保安就在旁邊,但未能有效阻止悲劇的發生。11月20日,該案壹審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梁某某被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11月19日,受害人王某雅的母親王女士在開庭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她不認可梁某某患有精神強迫症、只能承擔部分刑事責任的說法。不過,20日庭審現場,被告人梁某某也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她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並因此和她的辯護律師產生嚴重分歧後,當庭解聘其辯護人。
王女士還表示,案子告壹段落之後,她還會追究她所在小區物業公司的責任,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保護業主的責任,且沒有提示小區長期有“危險”人員滋擾居民的情況。
20日,成都市郫都區中航小區物業公司——中航北大(专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郫縣分公司壹位負責人稱,對於此前小區發生的這起刑事案件,她不了解相關情況,並且該公司已於2025年4月撤離。隨後掛斷了電話。不過,多位律師認為,物業公司事發後撤離小區並不意味著可以逃避相關責任。
受害者家屬欲向物業追責
起訴書稱,2024年6月9日13時許,梁某某攜帶刀具在該小區內無故敲門滋擾至被害人王某雅家,王某雅發現異常後,通過母親王某通知小區物業安排保安到場處理。小區保安到場勸離梁某某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某,隨即贰人發生爭吵,梁某某沖到其房門處與王某雅抓扯、打斗。其間,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備的刀具對王某雅頭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劃、捅刺拾刀,王某雅則用門廳擺放的陶瓷擺件擊打梁某某頭部數下,小區保安制止無果,王某雅隨之受傷倒地。最終,王某雅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該案經警方偵查移送起訴。檢察院認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梁某某無故滋擾他人並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月19日,受害者母親王女士告訴澎湃新聞,事發小區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相關責任和義務,此案告壹段落之後,她將向物業公司追責。
王女士說,她和女兒與凶手素不相識,而且在事發時,她們求助物業,但只有壹名65歲的保安到達現場,未能有效阻止慘案的發生。在庭審中,該保安以證人身份出現在法庭上,他對當時的情況解釋是“事發突然,沒有想到”。
據王女士稱,此前,小區居民有人對物業服務不滿,要求物業公司離場,但物業公司卻遲遲不走。案發後,該物業公司自行撤離,換了壹家物業公司進來。
“現在物業保安都是年輕人了,但我現在已經沒在小區住了。”王女士說。
多位律師: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擔責
那麼,對於上述情況,小區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該不該承擔責任?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說,嫌疑人梁某某早在2023年8月就曾在小區內無故敲門滋擾住戶,還因拒不配合調查、辱罵民警被依法警告,此後仍攜帶刀具持續滋擾,這樣的行為,已明確構成小區內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本應通過業主群、樓棟公告欄等公開渠道,向全體業主警示該人員的滋擾行為及潛在風險,讓業主提前做好自我保護准備,但被害人壹家直至案發都對此情況毫不知情,顯然物業公司未落實關鍵的風險警示義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安保人員面對有多次滋擾記錄且攜帶刀具的嫌疑人,物業公司應強化安保措施,可案發時物業公司僅派遣壹名65歲的保安到場,該保安無力制止嫌疑人行凶,導致悲劇未能被及時阻止,這說明物業公司在安全防范措施的強化與保安人員的履職能力保障上均存在嚴重疏漏。
此外,當被害人母親發現嫌疑人異常並聯系物業求助時,物業公司應快速響應求助,並派遣足夠數量、具備處置能力的人員到場,而非僅簡單派壹人應對,這也是其未履行及時響應義務的體現。
從案發後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來看,雖然直接侵權人是嫌疑人梁某某,但物業公司因事前未警示風險、未強化安保、事發時未有效阻止行凶,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因此,物業公司需對被害人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即便其在2025年4月撤離小區,也需對撤離前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被害人母親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民事訴訟向其追責,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胡磊律師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應對特定人員滋擾采取措施”,但“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是物業服務的核心義務,物業公司未能履行該義務導致業主遇害,屬於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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