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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06 | 來源: 賓曰語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深夜八卦 | 字體: 小 中 大

今年4月份以來,重慶億萬富翁何某某訴澎湃新聞、城市青年網、賓曰語雲、記錄劉傑等媒體、自媒體名譽侵權案,先後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開庭。
11月上旬,渝北區法院判媒體全部敗訴。法院認為,媒體使用“淫亂”壹詞描述其行為構成侵權。主審法官、民壹庭副庭長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盜竊被判刑,媒體在報道其其他行為時也不能稱其為“小偷”,否則即為不當。
這起被檢察機關指控、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已經過去了20多年。但被叁名女性指控強奸被法院判決無罪後,此後長達拾多年的時間裡,又有多名女子多次指控何某某強奸。
依何某某睚眥必報的性格,澎湃新聞等眾多媒體只是用“淫亂”贰字對他行為進行如實客觀的描述,都能被他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正義”為名,發起壹輪又壹輪的訴訟,檢察機關公訴他涉嫌強奸,最後被法院判無罪,何某某於1998年12月3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刑事拘留,到2000年1月24日被宣判無罪,被關押了390天的何某某既不申請國家賠償,也沒有對指控他強奸的那些女子提起任何刑事控告和民事訴訟。
此後拾多年間,又有那麼多的女性指控他強奸,他也只是選擇忍她、讓她、由她、避她、耐她、不理她。讓人感覺他如同《寒山拾得問對錄》裡的詩僧拾得。
寒山問曰:“世間有人謗我、欺我、辱我、笑我、輕我、賤我、惡我、騙我,該如何處之乎?”
拾得答曰:“只需忍他、讓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幾年,你且看他。”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重九檢刑訴字(1999)第383號】記載,被告人何某某,生於1962年,重慶市人,大專文化,捕前系重慶市“萬X成”集團公司總裁,因涉嫌強奸,於1998年12月3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刑事拘留,1999年1月28日經九龍坡區檢察院批准,同月29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強奸案,經重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處偵查終結,於1999年3月29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後曾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
第壹起:1994年6月16日下午14時半,當時任重慶伏X溪汽車修理廠廠長的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家中,采取暴力和威脅手段,對前來收取貨款的重慶邊境貿易總公司“安X”汽配門市部營業員王某某實施強奸,由於被害人王某某強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強奸未遂。
第贰起:1998年12月22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重慶西亞大酒店1203號房間,將前來推銷圖書的重慶XX圖書有限公司職員許某某強行按倒在床,強行將其奸淫。
第叁起:次日上午拾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重慶XX大酒店2103號房間,又對許的同事李某實施強奸,由於被害人李某強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強奸未遂。
公訴機關認為 : 被告人何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和威脅手段強奸婦女(其中壹次強奸既遂,兩次強奸未遂)的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有強奸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訴法規定,將被告人何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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