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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18 | 來源: 縱覽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12月15日,寧夏固原政法官方公眾號公布壹起高額彩禮典型案例。2024年農歷11月23日,原告楊某與被告沙某舉行結婚儀式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曾毆打被告沙某致傷。2025年農歷2月14日因瑣事發生矛盾後,被告沙某於次日返回娘家生活,與原告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習俗給付贰被告彩禮160000元、見面禮6000元、水禮(認親戚的人情錢)3000元,向3個媒人支付謝媒錢12900元,並向被告沙某購買45600元的金銀首飾(含重量35g的足金手鐲1只,實售價26530元;重量9.05g的足金耳飾1對,實售價6725元;足金掛墜1個,實售價2511元;足金項鏈1條,實售價9329元;銀耳飾2對,實售價分別為182元和127元;漢白玉情侶手串1對,實售價22元)、4700元的OPPO牌手機1部及3500元的購買衣服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沙某舉行結婚儀式後以夫妻名義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同居關系,該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沙某未辦理結婚手續,鑒於原告將彩禮實際交與贰被告並由其支配,故對原告請求贰被告返還彩禮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向贰被告給付的水禮、向被告沙某給付的見面禮數額較大且系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應當認定屬於彩禮范疇,由贰被告及被告沙某分別予以返還。原告楊某主張被告沙某返還的金銀首飾,因金銀首飾價值較大且給付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應當作為彩禮由被告沙某予以返還,被告沙某收到原告給付的金銀首飾後享有占有、使用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保管義務,但被告沙某對其辯稱的除足金手鐲以外的其他金銀首飾(含足金耳飾1對、足金掛墜1個、足金項鏈1條、銀耳飾2對、漢白玉情侶手串1對)均在原告家中的事實未提交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金銀首飾的請求予以支持;如果被告沙某未能返還足金手鐲以外的其他金銀首飾,按照本案查明的事實,確定該部分金銀首飾的價值為19070元。
因本案彩禮數額超過本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00元)的6倍,屬於高額彩禮范疇,且原告與被告沙某同居生活較短,同居生活期間原告毆打被告沙某致傷存在過錯等事實,涇源縣人民法院確定贰被告按照80%比例向原告返還彩禮、水禮、見面禮,並支付不能返還金銀首飾的折價款。原告向被告沙某購買贈送的手機、衣服應視為自願贈與,在雙方已經實際生活的情況下被告沙某可不予返還;贰被告並未直接收取原告給付的謝媒錢,且按照當地習俗贰被告並非謝媒錢的收取主體,因此對原告要求贰被告返還謝媒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對其主張贰被告返還的謝娘錢,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因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對其該項請求亦不予支持。
涇源縣人民法院於2025年4月23日作出判決:壹、由被告沙某、禹某於本判決生效後拾伍日內向原告楊某返還彩禮128000元、水禮2400元,合計130400元;贰、由被告沙某於本判決生效後拾伍日內向原告楊某返還見面禮4800元、足金手鐲1只、足金耳飾1對、足金掛墜1個、足金項鏈1條、銀耳飾2對、漢白玉情侶手串1對,若無法返還足金耳飾1對、足金掛墜1個、足金項鏈1條、銀耳飾2對、漢白玉情侶手串1對,則應支付相應折價款19070元的80%即15256元;叁、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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