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1-16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1月14日,劉某赟涉嫌強奸兩名未成年人案再審宣判。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認為,劉某赟強奸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維持壹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再審宣判後,劉某赟的母親楊雙菊仍堅稱兒子無罪,她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難以接受這壹結果,將繼續向湖南省高院申訴。
劉某赟是湖南永州市藍山縣某鎮衛生院醫生,他的父親劉志軍曾任藍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在該案中以近親屬身份為兒子辯護,引發持續關注。
永州市中院經再審查明,劉某赟通過網絡結識兩名女孩並曖昧聊天,於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與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某酒店共發生了叁次性關系;2023年9月在江華縣某酒店與來某某發生了壹次性關系。
劉某赟 圖/受訪者提供
判決書載明,廖某某出生於2010年2月,來某某出生於2009年10月。案發時,兩人均未滿拾肆周歲。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叁年以上拾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拾肆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2024年8月,江華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劉某赟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贰審法院認為原判事實認定清楚、定罪准確,鑒於劉某赟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後果,綜合全案的事實和情節,對其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的變化,疊加劉志軍的檢察官身份,使案件迅速成為輿論焦點。兩次庭審中,劉某赟始終否認與上述兩幼女發生性關系。劉志軍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某赟犯強奸罪,其後提起申訴。2025年11月,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2025年12月19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開庭審理。
判決書顯示,再審期間,劉某赟的辯護人主要圍繞證據的合法性,尤其是詢問兩未成年人時的錄音錄像、被害人身份與年齡認定等問題展開辯護。
劉志軍曾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公安機關對來某某的肆次詢問錄像均無聲音;廖某某的肆次詢問中,有叁次未同步錄音錄像,且是在廖某某家中進行。這有違《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對此,贰審判決書曾回應指出,肆次詢問來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只有圖像而無聲音,系設備故障所導致。此次再審判決書也載明,公安人員詢問兩名被害人時,均有法定代理人在場,同步錄音錄像系佐證言詞證據真實性的依據,現兩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認可上述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公安機關對部分同步錄音錄像無聲音已作出合理解釋,該瑕疵不影響兩名被害人陳述證據效力的認定。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此次再審中,劉某赟的辯護人還對當事人廖某某的身份提出質疑。楊雙菊稱,在與劉某赟聊天的微信號中,有“開學初叁”“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與當時是初壹學生的廖某某矛盾。此外,江華縣公安局補偵證據顯示,劉某赟微信轉賬紅包的接收人包括壹位出生於2007年、案發時讀初叁的女生,辯護人因此認為,身份信息有“張冠李戴”之嫌。
永州市中院再審認為,微信賬號實名注冊人系廖某某本人,其指認的與劉某赟3次發生性關系前後的聊天記錄、涉及的賓館名稱及房間號與劉某赟的開房記錄、汽車行駛軌跡相互印證;關於劉某赟為其綁定“親情卡”與解綁的陳述亦與公安機關調取到的贰人之間的轉賬記錄相吻合;其還陳述了非親歷不可知細節,並在兩次辨認中認出劉某赟。壹審中,劉某赟承認與廖某某多次見面,印證了廖某某的陳述。-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