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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1-29 |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深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毫米,对光反射消失。”这是2024年11月1日上午9时,广东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的急诊病历中记载的蒋本武的病情。
当日,51岁的保安蒋本武在执勤的岗亭内突然晕倒,被120送至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医院诊断其为高血压脑出血,并转诊至上级医院。在早期救治的48小时内,医生明确告知“无救治意义”,但家属坚持继续治疗。之后,蒋本武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并于送医抢救后的第13天死亡。因未被认定为工亡,蒋本武家属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去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近期,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近年来,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被挡在工伤认定之外的病亡案件并不鲜见,相关案件涉及的从业岗位较为广泛。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类。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下称“48小时条款”)属于视同工伤认定情形其中之一,也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条。该条款最早出现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2010年修订时并未作出调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超过48小时”“视同工伤”为关键词检索,共获得2000余份裁判文书,其中展示的前600份多为近年案件。在医疗抢救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48小时条款”在实践中也将部分职工家属推入两难境地:如果希望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要在48小时内放弃家人的治疗;如果继续救治,往往意味着超过48小时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抢救条件已明显变化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蒋本武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条款”,不予认定蒋本武为工伤。
一名该案相关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该案中存在两项较为关键的证据:一是转诊的东莞市人民医院医生与家属的沟通录音,二是医院事后补充出具的情况说明。蒋本武家属的代理律师古玉箫指出,这两份证据能证明蒋本武在抢救48小时内已处于无法挽回的濒死状态,仅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指标。
前述该案相关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东莞市人民医院的情况说明显示,2024年11月2日,医生早上查房时,发现蒋本武已无自主呼吸,脱开呼吸机一分钟内其胸廓无起伏;双侧瞳孔散大、固定且对光反射消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仅为最低的3分;此外,其必须依赖血管活性药物才能维持血压。“自这日之后至2024年11月13日出院前,该患者一直处于该状态下,未见好转。”
古玉箫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称,针对类似案件,很多法官并非简单排斥家属主张。但多名基层法院法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大部分类似案件的裁判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条款”,除非其他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很充分。
古玉箫指出,要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他表示,在所有“经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的同类案件中,能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案例为极少数。
工亡的补助金并不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家统计局1月19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502元,据此计算,2026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约为113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48小时条款”的立法初衷,本是为简化工伤认定。20世纪八九十年代,工伤认定中通常要求证明疾病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实践中极难操作,因为影响死亡的因素过于复杂。“后来,立法上就选择了48小时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在他看来,这一转变本质上是以形式标准取代实质判断,以追求同案同判。但对于突发性的严重疾病,如果在48小时内仍抢救无效,生存可能性已极低。即便将这一时限延长至100小时,争议依然存在,总会有人被卡在临界点。-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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