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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05 | 來源: 封面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月5日,“男子潑汽油燒傷前女友”壹案在湖北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受害人小陳告訴記者,凶手覃某未做新的陳述,依舊是辯稱沒想過殺人,法庭未當庭宣判。“上次贰審,不管是不是真心,他表達了歉意。這次沒有道歉,甚至還對著我笑。”
該案重審在恩施州中院開庭(石偉 攝影)
2023年7月,因為日常情侶之間的瑣事爭吵,覃某向小陳提出了分手。不久後,覃某提出復合被拒。他多次在微信上騷擾小陳,以跳樓、放火燒屋威脅,還曾尾隨小陳到公司,並在宿舍樓下蹲守。
2023年10月18日,小陳曾報警壹次,民警調解後覃某保證不再騷擾。當晚,小陳在宿舍跟朋友打電話,表示要到外地躲避壹段時間,對話被蹲守的覃某聽見,覃某回家後從摩托車中取了兩瓶汽油。
次日壹早,覃某攜帶兩瓶汽油翻牆進入小陳所在的公司,潑灑汽油後將小陳燒傷。覃某與小陳的同事將她送醫的途中,遇到出警民警,覃某被民警帶走。
經鑒定,小陳損傷程度為重傷壹級,手功能喪失,傷殘程度為伍級,全身體表多處疤痕,傷殘程度為六級。
受傷後的小陳(石偉 攝影)
2024年12月31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壹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覃某有期徒刑12年。
壹審中,覃某不認為自己是要殺死小陳,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故意傷害罪。他還辯稱,潑的第贰瓶液體是水,是希望澆滅火苗。覃某的辯護人認為,覃某作案期間曾試圖用衣服撲滅小陳身上的火,之後將小陳抱出公司到室外;案發後沒有逃離,有積極施救行為,應當認定構成自首。
法院認為,覃某多次穩定供述中,均稱有同歸於盡的想法,經過猶豫思考後回家拿了水果刀、灌好的汽油瓶,後返回伺機作案;第壹次潑灑汽油點燃後,在小陳往辦公室外逃跑時,他拿出第贰瓶汽油向小陳潑灑,阻止被害人的逃生。因此,覃某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也是重復性的實施侵害行為,目的就是致被害人於死地,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壹審法院認為,案發後覃某積極對小陳進行施救,送醫途中遇到警車後無拒捕行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壹審後,小陳提出抗訴申請,恩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壹審判決錯誤,提起了抗訴。
2025年4月,該案在恩施州中院贰審;同年12月,贰審認為壹審判決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這次的重審也是在恩施州中院,相當於提級審理。”小陳說,她對重審的結果比較有信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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