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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09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BC省的壹份租賃協議在簽好後兩周後就破裂了,迫使租客和房東在BC省民事糾紛解決法庭對簿公堂。

據租客稱,房東要求她臨時搬走,並扣留了她的押金。她要求房東退還675加元房租,退還450加元押金,並賠償27.74加元的門鎖損壞費用。
根據爭議裁決,申請人 RN 在房東 RH 的家中租了壹個房間,並於 2024 年 10 月 1 日搬了進去。
雙方之間的BC租賃協議規定RN同意每月支付900加元,其中包括450加元的保證金,但沒有正式的書面協議。
租客於10月1日入住,並支付了10月份的900加元租金。
雙方關系迅速惡化,2024年10月14日,房東 RH 說他們之間已經無法繼續下去了,開始要求租客尋找新的住處。租客 RN 說,目前她壹直在尋找情況並不理想。
到 2024 年 11 月 1 日,租客 RN 仍然住在那個房間裡,租客 RN 從那天錄制的壹段音頻顯示,她告訴房東 RH 她正在積極尋找新的住處。
2024 年 11 月 4 日,租客 RN 開始住在朋友家,雙方都承認她當時已經把所有東西都搬了出去。
房東 RH 聲稱租客 RN 未支付11月份的房租,但仲裁庭發現RH提交的錄音與此說法相矛盾,錄音中RH並未提及任何未付房租的情況。仲裁庭認為,如果房租確實是個問題,RH應該會提及。
因此綜合考慮,法庭接受租客已按時以現金支付了11月份的900加元房租。
租客 RN 認為她有權獲得租金退款,但法庭不同意,因為她選擇在 11 月 4 日自願搬出。
租客 RN 主張她有權獲得675加元的租金退款。至於租客 RN 聲稱房東在短時間內驅逐了她,法庭認為這與證據不符。法庭認為房東並沒有給租客設定具體的搬離日期。相反,證據表明房東要求租客開始尋找住處,並且他們之間並不合適。房東沒有設定具體的搬離日期。
在本案中,法庭認為壹個完整月的通知期是合理的。壹個完整月是指在壹個月結束前發出通知,要求在下個月結束前搬出。鑒於雙方均承認房東於10月14日首次要求租客搬出,法庭認為租客至少有時間住到11月底搬出是合理的。沒有證據表明房東曾要求租客更早搬出。- 地產及投資版面的文章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請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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