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3-23 | 来源: 呦呦鹿鸣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很考验我的写作水平。
事实令人发指,我已经不会遣词造句了。
去年,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一个靠海的小镇,发生了一起殴打他人案。
当事人之一,15岁的女生小君和她的妈妈,被派出所叫去做笔录。地点是教导员办公室。
一个小时后,教导员李某让女孩的妈妈先回家,单独留下小君。
后来,小君回家后,情绪失控,躲到房间里放声大哭,再后来,常常做噩梦,先后四次离家出走,跑去县城、安徽、泉州,最后一次是拉黑了家人,一个人跑到了江西。事发两个月后,甚至拿刀划割两个手臂,让鲜血把它们染红。经过此事,小君的妈妈也无法承受压力,把镇上的店关了,回了四川老家。
那么,到底那天发生了什么呢?
根据霞浦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对教导员李某强制猥亵案做出一审判决书:小君妈妈离开后,教导员李某以小君所涉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小君,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山东济南日报《新黄河》也有报道该判决)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和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如何从重处罚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目前,判决书刚刚作出,尚未生效。小君的父亲说,他正准备向霞浦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的看法是:这个事件,在一个封闭房间内的本系统人员犯罪,公安系统能迅速立案并锁定证据,公诉机关能迅速起诉,说明当地司法系统并未败坏,运转正常。但是,一审判决明显轻了。
目前,事实本身并无争议,认为应该从重处罚也无争议。问题在于怎么才算从重处罚?
关于“猥亵罪”的法律,老读者可能有印象,2020年,我曾经就富豪王振华猥亵案写过一系列文章,认为法条本身有待改进,许多读者直接向人大提交建议,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们也听到了全国人大的反应,那次修改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我当时也将所修改条款命名为“王振华条款”。(旧文链接:《我们叫它“王振华条款”》)-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