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5-17 | 來源: Newtalk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北京 | 字體: 小 中 大
2026年4月7日,中國國務院即日施行《產業及供應鏈安全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834號)。 接著在6天後的4月13日,又施行了《反對不當域外管轄權條例》(國務院令第835號)。 在供應鏈(零件與原料從工廠到商店的路徑)的世界裡,這算是壹件大事。 這兩部法令組合起來,等於是把外國企業從中國撤出生產的行為,納入可能的法律懲罰范圍。 這兩部條例的推出,標志著中國將《產業安全》與《反制外國制裁》正式提升到最高規格的法制化階段。
壹、產業及供應鏈安全保障條例
首先,產業及供應鏈安全保障條例的核心在第14條與第15條。 只要中國當局認定外國組織或個人“違反正常市場交易原則”並“對中國產業與供應鏈安全造成實質損害”,就能啟動調查與反制措施,其內容包括:限制進出口、禁止對中投資、全面停止與中國企業交易、禁止外籍主管入境並取消居留資格,甚至影響到該外企“實際控制或共同設立、經營”的中國子公司。 在設計上,這會波及整個集團。
關鍵就在於“實質損害”與“正常市場交易原則”在法條中並沒有明確定義。 換句話說,界線完全取決於中國制府當局的裁量。 像是《為了避開美國關稅而轉移到泰國》、《在越南建立第贰供應來源》、依照美國《防止維吾爾強迫勞動法(UFLPA)》而排除中國零件——這些過去屬於正常采購判斷的行為,如今都可能“成為懲罰對象”。 德國媒體於報道之後,在中國的歐盟商會表示:“企業可能陷入同時受美歐規制與中國規制夾擊的困境,根本不可能同時遵守。”遵守美歐出口管制就變成違反中國法,遵守中國法就違反美歐出口管制。
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的核心內容是:1、不當域外管轄的識別機制: 由國務院法治部門會同其他機關,評估外國法律與制裁措施是否違反國際法、是否危害中國國家主權與發展利益。 2、“禁止執行”的法律義務: 壹旦某項外國制裁被中國官方認定為是“不當域外管轄”並將之加以公告,任何在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依法“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該外國措施。 3、創設“惡意實體清單”: 對於積極推動、參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的外國組織或個人,將列入惡意實體清單。 而清單內的外國實體將面臨:(1)限制或禁止入境、注銷簽證。 (2)查封、扣押、凍結其在中國境內的各類財產。 (3)禁止中國境內實體與其進行交易、合作或提供數據。 (4)禁止或限制其在境內的投資與進出口活動。
因此,壹旦國務院法治部門公告某外國法律或措施為“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資企業如果選擇遵守母國制裁而切斷與被制裁中企的業務,在中國境內即構成違法。
而且外國監管機構在進行反壟斷、反補貼、數據安全或出口管制調查時,常要求跨國母公司調取其在華子公司的內部數據、審計報告或客戶名冊。 新條例實施後(如5月份對歐盟FSR調查的反制),在華企業依法享有、甚至被要求拒絕配合此類境外不合理數據調取要求的權利。 外資企業若擅自向境外母公司或外國政府提供涉及中國實體的敏感數據,將直接觸犯中國的反制法律及《數據安全法》。
此外,許多外資企業在與跨國供應商或客戶簽署合同時,會習慣性嵌入標准的“涉外制裁合規條款”(例如承諾不與特定被制裁對象交易)。 而在新條例框架之下,如果在華外資企業觸發了這些條款,導致拒絕與正常的中國公民或組織進行經貿活動時,該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協助執行外國不當措施”,進而引發中國政府的行政處罰,甚至可能被中方涉事企業在中國法院起訴要求經濟賠償。 這個新條例極大地強化了處罰與反制手段,且處罰對象延伸至個人:企業如果違反條例而執行外國措施,面臨的行政反制包括罰款、查封、扣押、凍結其在中國境內的動產與不動產、限制其在華投資或進出口活動。 此外,反制措施很明確地可延伸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 持有中國工作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籍高管,可能面臨注銷簽證、限期出境、取消或限制在華工作居留資格等實質性的人身與職業風險。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