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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31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紅星資本局5月31日消息,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公布壹則案例,65歲的尚某投入120萬元購買基金虧損70多萬元,最後法院判定銀行在基金轉換過程中存在履行適當性義務不當的行為,就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而在此之前,亦有基金虧損判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投資者自行承擔全部損失的案例。
有律師接受紅星資本局采訪時表示,基金等理財產品虧損責任認定的核心在於金融機構是否完整履行適當性義務,若銀行存在風險測評不規范、未充分履行風險警示義務等不當行為,就需為投資者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若銀行已充分揭示風險,客戶自主決策且損失源於市場波動,則適用“買者自負”。
120萬買基金虧70多萬
基金虧損並非全是“買者自負”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公布壹則案例,65歲的尚某在某銀行工作人員劉某的推薦下,認購了風險等級為R3-中風險的理財基金A產品,交易金額120萬元。此後,劉某又將尚某的A基金份額轉換到風險評級為R4-較高風險的基金B產品中。
尚某在贖回B產品份額時,發現虧損了70多萬元。於是將銀行起訴至法院。
事後查明,尚某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不符合購買該產品的條件。法院認為,對於新轉入的基金,銷售者需要重新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風險警示及風險確認,銀行在基金轉換過程中存在履行適當性義務不當的行為。法院最終判決:案涉銀行對尚某因基金轉換產生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5月31日,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悅接受紅星資本局采訪時表示,法院明確基金轉換屬於新投資行為,銀行需重新完成風險測評、警示及確認流程,而其違規跨等級轉換正是導致虧損的主要原因。判決將70%責任劃歸銀行,既打破了“投資虧損即買者自負”的慣性認知,也清晰界定了對老年投資者等群體的特殊保護邊界。該裁判平衡了雙方權責,可倒逼金融機構規范銷售行為,為同類案件提供明確指引,進壹步強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紅星資本局梳理發現這已不是首例基金虧損銀行擔責的案例,此前亦有基金虧損判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情況。
不久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顯示,71歲的王女士在某銀行理財經理的“指導”下做了兩次風險測評,測評結果從穩健型變更為成長型,符合購買中高風險基金的條件,王女士壹次性投入200萬元購買基金,持有兩年半後虧損85萬余元,因此起訴當事銀行。
法院審理後查明,銀行存在未在銷售專區進行並全程錄音錄像(即“雙錄”),將壹款中高風險的基金產品銷售給了風險承受能力為穩健型的老年投資者等違規行為。銀行的過錯行為與王女士的投資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銀行賠償王女士本金損失85萬余元。
賣者盡責是前提
律師: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是追責關鍵
基金屬於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的投資型理財產品,通常由基金公司發行,基金公司、銀行、第叁方平台等負責銷售。受市場波動影響,部分基金會出現本金損失的風險,但壹般情況下,虧損均為買者自行承擔。
對於基金虧損何時該“買者自負”,何時該銀行擔責,王德悅指出,基金等理財產品虧損責任認定的核心在於金融機構是否完整履行適當性義務,即是否落實“了解產品、了解客戶、將合適產品賣給合適的人”原則。若銀行已充分揭示風險,客戶自主決策且損失源於市場波動,則適用“買者自負”;反之,若存在風險測評不規范、未充分履行風險警示義務、向老年人等特殊群體違規推介高風險產品,或通過線上下單規避“雙錄”等不當行為,銀行就需為投資者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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