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7-08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又現巨貪案件,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貪腐超22億元,壹審獲死刑。
據微信公眾號“常州中院”7月6日消息,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對被告人楊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伍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肆年;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楊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貪腐超22億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江寧縣(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總經理,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巡視員,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區發展顧問,南京江寧濱江經濟開發區發展顧問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14億余元。
2014年至2016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騙取財政資金人民幣1200萬元。2005年至2023年,楊有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00萬余元。2001年至2002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兩次挪用該局下轄國有公司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500萬元,用於他人從事經營活動。2003年至2009年,楊有林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2300萬元。2023年,他通過向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出借資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0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楊有林生於1957年4月,江蘇南京人,早年在南京東山發動機廠擔任過車間主任、動力設備科科長、廠長助理、廠長等職務。
後來,他擔任過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正廳級)、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
值得注意的是,在楊有林獲死刑之前,官方曾披露過金額超過10億元的貪腐案件。
比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金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77億余元;挪用公款10.55億余元,其中4.04億余元案發前尚未歸還。他涉案金額總計超30億元,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資料顯示,李建平已被執行死刑。如今,楊有林亦被判處死刑。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長期從事職務犯罪辯護。許浩表示,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法院對楊有林決定執行死刑,即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他提到,在適用條件上,死刑立即執行針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無從寬情節的罪犯。死刑立即執行需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執行經核准後,柒日以內依法執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