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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錢路律師專欄 | 字體: 小 中 大
作者: 錢路
筆者最近曾處理過多項刑事起訴案件。在這些案件中,當事人由於不了解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刑法的,因而,當收到檢察官的刑事起訴書後,大吃壹驚。案件壹、夫妻兩人吵架,先生在氣憤中,拿起杯子砸在地上,碎片濺到太太的小腿部,有輕微劃傷。太太報警“911”。警察來到家裡,問清事由後,立即將先生刑事拘留。繼而提起刑事起訴。
案件贰,當事人申請入加拿大國籍。他在申請表上將自己在加拿大境內實際居住的時間,由壹年寫為叁年。原因是,他在海外逗留期間,持有移民部所頒發的兩年有效的“返加證”。他的前任律師告訴他,他在海外持有效“返加證”的兩年可以算作是在加拿大境內居住的時間。因而,他就照該律師的建議,將此兩年時間填寫為居住在加拿大。當然,他的前任律師的這樣的解釋是錯誤的。結果,他也被檢查官提起刑事起訴。
案件叁,當事人在移民加拿大後,在海外購買了高級首飾。當事人已經佩帶了該首飾很多年,而且,以前入境時,亦多次佩帶該首飾入境,從未申報。海關官員也從來沒有對此提出任何疑問。這次入境時,當然也沒有申報該首飾。但是,這次被海關官員查到了,因而,沒收了該首飾,同時被受到刑事起訴。原因是違反海關法,走私高級首飾入境。
這些當事人問筆者:“我並不知道這樣做是違反刑法的。我甚至不知道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如果早知道,我絕不會這樣做。我不知道自己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法官能判我有罪嗎?”
在回答當事人的這些疑問時,我們必須要分清“對事實的誤解”和“對法律的誤解”的區別。英美法系的刑法原則是:(1)當事人對事實的誤解,可以構成辯護的理由;但是,(2)對法律的誤解(包括對法律的無知或對法律的錯誤解釋),不能構成辯護理由。
(1)、對事實的誤解,可以構成辯護的理由。
以以上案例為例,如果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帶入的首飾是高級首飾,因而沒有向海關申報。這是對事實的誤解(當然,請不要聯想到毒品)。可以成為辯護理由。但是,如果當事人知道這是高級首飾,只是不知道依法需要申報,那是對法律的誤解。- 本文由專欄作者供 "溫哥華網" 專用,未經作者與網站同意,嚴禁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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