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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10-24 | 來源: 姚永安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拖延了柒年的卑詩省貪污大案,在前財政廳長范高廉(Gary Collins)即將出庭作證問話前夕突然了結。金寶爾省長次日站出來,痛罵這兩名前自由黨高級助理是罪犯,並且宣布這件案已經審結。
卑詩自由黨領導人真的很有本事,壹次又壹次高層官員出事,都是由助手負上法律責任。前法務廳長李士莊(John Les)被皇家騎警調查,在出任市長期間涉嫌以權謀私,把自己的農地更改土地用途獲取厚利,但檢控官卻只控告李士莊的助理。
之後上任的法務廳長希德(Kash Heed)被皇家騎警調查在選舉期間舞弊,但被起訴的卻只有他的競選經理和財務代理人。有趣的是,在兩星期前傳媒披露的壹份法庭文件中,皇家騎警列出此案15項涉嫌違反法律的行為,當中第12項和第13項都是違反選舉法第226條,發布誤導報告。第12項的涉嫌犯事人是財務代理人Satpal Johl,而第13項的涉嫌犯事人則是候選人希德。在長達121頁的文件內沒有指出Johl在申報時知情,奇怪的是,負責此案的第壹位檢控官卻以希德事前毫不知情為由而不起訴希德,但他的財務代理人卻被控告(這件案仍未正式開審)。
因此,當我在傳媒獲悉卑詩鐵路出售貪污案,透過檢控官與被告達成協議,認罪了結此案的時候,我不得不質疑,究竟我們的檢控制度是否真的出了問題?為何每壹次自由黨的高層都可以脫身,罪責都是由下屬肩負的呢?究竟只是巧合,還是另有別情?
這宗卑詩鐵路出售貪污案的了結,當中可疑之處真的數之不盡,除非進行像調查波蘭裔移民在機場被電擊喪命的獨立公開聆訊,否則,真的很難令有智能的人相信金寶爾和自由黨的說法。
首先,巴斯(Basi)涉及的是兩宗貪污案,壹涉出售卑詩鐵路出售收受利益,贰涉在維多利亞市農地改變土地用途收受利益。前案涉及收受的利益是2萬5695元,而後案則涉及收受地產發展商5萬元賄款。
檢控官在前財政廳長范高廉即將出庭作證之時,突然提出極為吸引和不合理的條件引誘被告認罪:不用坐監,只需在家軟禁兩年(犯案人可以外出上班、購物、外出做運動、帶親子到球場、在家可與家人壹起、與妻子同睡),150小時社會服務,把兩項貪污所收取的錢拿出,省府會支付600萬元的辯方律師費;不過,當事人卻需要簽署保密協議,不能把此案及從前為自由黨政府工作的事情說出來。
自由黨政府為何給與這樣優厚的條件,換取被告認罪和封口呢?
兩項以權謀私的貪污,不用坐監,不用罰錢,更不用付辯護律師費,如此先例壹開,那豈非鼓勵公務員以身試法?!
壹般市民若果漏稅,稅局都要追交罰款和利息,為何貪官只需把賄款交出便可算數?
至於豁免律師費的事情則更荒謬,根據媒體報導,巴斯名下擁有多項物業。2003年巴斯與妻子和母親擁有4間屋。2004年巴斯在Shawnigan湖買下5公頃土地,以及與妻子在Esquimalt買了壹間價值28萬的房屋。傳媒亦報導,巴斯在伍年前已經與政府簽署把自住房屋用作敗數償還律師費的擔保(此屋現值86萬元)。因此,律政廳長麥德莊(Mike de Jong)所說犯案人無力支付律師費,因而壹筆勾銷的講法,實在欠缺說服力。即使不能全數收回,但也可以盡量收取。省府此舉就好象把錢送給巴斯壹樣(本來他需要把身家財產交出支付律師費,但自由黨政府卻令他可以袋袋平安)。
皇家騎警搜查省議會兩位廳長辦公室,這樣轟動全國的貪污大案,就這樣離奇了結,除了令人感到疑惑、失望和憤怒,亦讓人感羞恥。為甚麼這樣離譜可笑的事竟然可以在卑詩省發生?我們卑詩省民都是傻瓜嗎?
試想想,自由黨在2001年選舉誓言不會出售卑詩鐵路,當選後馬上展開出售程序。卑詩鐵路花費30萬聘請自由黨的競選總指揮金士拉(Patrick Kinsella)擔當顧問。較早前法庭披露,卑詩鐵路的高層,有份參與出售卑詩鐵路決策的行政人員原來都曾經收過代表CN鐵路競投公司的壹些好處。而這些卑詩鐵路的高級行政人員們,在卑詩鐵路出售後,竟然仍然可以繼續支取高昂的薪酬六年之久(卑詩鐵路4名高級行政人員每年支付納稅人120萬元薪津),這究竟是怎樣壹回事?
以上這些人所收取的好處,比起巴斯所受取的2萬6千元,真的有點令人弄不清究竟是否真的只有兩個人在貪污?
巴斯收取賄賂固然犯法,那麼為何賄賂他的卻可以不被起訴?為什麼受賄兩人的老板——前財政廳長范高廉和前運輸廳長韋珠迪在得力助手出事後都退出政壇?
至於成功購得卑詩鐵路的CN鐵路,多年來慷慨捐增了27萬給卑詩自由黨。而CN鐵路的主席更是當年出錢出力協助金寶爾問鼎自由黨領的大力支持者。
為何自由黨政府在出售後才公布,推展以北部港口透過卑詩鐵路網運輸轉口的太平洋門戶計劃?若果卑詩鐵路沒有被出賣,這些運輸收益不是都會進帳政府的庫房嗎?
若該案真的如省長和自由黨所說,只是巴斯及維爾克(Virk)兩人自己所做的壞事,那麼他為何不依從民意輿論,召開公開聆訊,反而要兩人簽約封口呢?
還有,去年省選期間究竟是哪壹位自由黨政府的高層,下令銷毀有關此案的省長及內閣電郵和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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