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0-11-30 | 來源: 和訊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後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壹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壹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根據2001 年 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壹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壹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壹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困難的壹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那麼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顧哥解讀《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解讀:
第壹、婚前房產的指的是夫妻雙方單方面已經完成了購房合同的簽署,合同上購房人(購房合同和繳款票據上的名字)的名字決定了房產的歸屬;
第贰、婚前壹方支付首付完成合同簽訂,但由雙方共同承擔貸款還款的,在婚姻期間的貸款費用由雙方均分,比如,丈夫宋思明先生購買的北京大興產權房壹套,妻子海藻用打工掙錢和宋思明壹起還款,3年後兩人離婚,海藻可以獲得3年中婚姻持續期間的貸款的壹半的所有權;
第叁、案例剖析:上海美女田某結識山西煤老板冠希哥哥,兩人迅速關系升溫而後同居,壹周後結婚,田美女充分享受在寶馬中哭泣的幸福,壹年後兩人離婚,冠希哥在山西的煤礦產業和上海星河灣的3套價值上億的大宅產權歸男方所有,田美女僅能擁有婚姻期前冠希上海購買的壹套公寓的還貸款(冠希哥提供貸款月供但是由田美女負責相關手續)的1/2和冠希哥送給她的LV包、每月5000大洋的零花錢等個人財產;
第肆、如果女方壹定要爭取獲得房產的壹半,只有男方書面簽訂房產贈與協議或者明確在婚前房產的房產證上加入女方的名字,做出產權人相應變更,才能達到婚前在寶馬車哭泣,婚後分得壹半房產的幸福生活!!!
前段時間上微博,看到壹個房奴兄的留言很洗具,說今天中國由“壹夫壹妻制”變成了“壹房壹妻制”,呵呵,《新婚姻法》的出台,讓“壹房壹妻制”變得曲折並且艱難……
婚姻未必是愛情的墳墓,毫無愛情的欲望才是婚姻的墳墓——顧哥語錄
《新婚姻法》告訴我們,“房婚”有陷阱,結婚需謹慎!-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