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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06-06-06 | News by: 多伦多信息港 | 有1人参与评论 | 专栏: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赖氏还可以在加拿大呆多久?这似乎成了华人社区近期的热门话题。博卦掐算者有之;感叹宿命者有之。各种说法缤呈,毫无禁忌。真正体现了华人在加拿大社会才呼吸到言论自由的空气。
笔者曾借贵报一隅,在2005年10月为赖氏在加拿大的长居之计,讲过几句。事态发展至今日之局面,却是另一番光景。正是“才下眉头,却上心头”,又有一番话语,呛在喉头,明摆着,不吐不快。
在5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渥太华将对执行赖氏递解中国的命令进行司法复核。或者司法复核结论是不准予赖氏针对递解离境令的上诉,或者准予赖氏上诉,两者必得其一。在本文刊出时,应该已有定论。现下,我岂敢妄言武断,恐留下话柄,贻笑大方。
在加拿大移民法规中,对移送不容许居住者出境的程序,以签发三类不同的命令来处理。这三类命令统称“移送出境令”(Removal Orders)。究竟这三类不同的命令有什么不同呢?
“离境令”(Departure Orders)
“离境令”签发离境令的对象可以是:
1 没有符合永久居民居住义务的对象;
2 抵埠申报难民身份的对象;
对 于上面第一项对象来讲,离境令要求他们必须在自离境令签署日期起30天之内离开加拿大;对于第二项对象来讲,一旦申请难民身份得直,离境令就自动失效。若 申请失败,并一系列后续司法复核都失利;那么,就在司法复核没法进行下去的那一刻起算的30天内离开加拿大。在离境令条件下离开加拿大的人士,他们计划再 回来加拿大,不受上述经历影响,可以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如果不按30天期限离开加拿大,离境令就自动转变为“递解离境令”(Deportation Orders)。-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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