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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08-09 | 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4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北美中文網綜合報道)世界新聞網8月9日發表王仁鐸律師專欄文章:不幫移民的移民上訴庭。全文如下。
這些年,溫哥華的移民上訴庭(IAD)在助理副主席Kim Workun(金女士)主持下,表現令移民部長高興,令移民傷心。查金女士出身移民官,大概是13年前被委任難民廳的審判員。她在壹聯邦法院的案件中被判做審判員有不公平的合理可能性,因為那時金女士沒有辭掉自己移民官的工作,只是離開而已。壹旦有壹天審判員的工作失去,還可以重回原單位。
難民廳和移民上訴庭的審判員都是委任的,而非像政府公務員終身制,所以會替自己著想的金女士便想腳踏兩條船,又是審判員又是暫時離職的移民官。結果法院說哪裡不行,審判員要獨立判案。這種腳踏兩條船是不夠獨立,13年後這位金女士仍舊受移民部長的歡迎。
壹般的部長委任限期是柒年,但金女士卻長達13年之久,並且前途還是光明,委任制的問題也在於此。你的老板原來是移民部長,你想再獨立也不會太勇敢吧?當然如果領導不願意勇敢,其它的審判員同樣是委任的,也不會做出比領導更勇敢的事。筆者最近在聯邦法院勝出兩場官司,都因為法院認為移民上訴庭不夠勇敢。
第壹個案子是位涉嫌假結婚的人,被移民官騙說如果你承認假結婚,官老爺就讓你來加國。於是這位傻瓜便信以為真,結果官老爺(簽證官)便讓他簽名承認誤導罪。法律上官老爺不能用威迫利誘的方式讓人認罪,因為這種方法和嚴刑逼供沒兩樣,當事人並非出於自願。但移民上訴庭居然不許筆者找官老爺來問話,判筆者敗訴。聯邦法院認定上訴庭的決定不合理,並且命令那位官老爺要提供壹份宣誓書,然後要被交叉盤問。
這案剛判未多久,移民上訴庭又在明明移民局不守法的情況下再次對他們的行為不予改正。第贰個案子是溫哥華機場的官員捉到那些伍年未住滿兩年的移民時會發出離境令,但法律規定,未發出離境令前,部長的代表先要看理由是否充分。機場的移民官為了省事,往往不找部長的代表,自己官員內部定了誰做便誰做。而真正的部長代表只是要他簽名時才找他。往往簽名時離境令已壹早發出,簽名只是補未有做的手續而已。像這樣的錯,移民局的官員不出庭作證,移民上訴庭也不讓筆者傳叫他們出庭,並且最後還判筆者敗北。
聯邦法院的法官同意筆者的論點,認為法律是官民都要遵守的,移民官不照法律辦事,離境令無效。明明違反了伍年住兩年的移民可以保留身分,不用被趕走。此案提醒要被趕走的移民,如果你的機場發出離境令,是在事後部長代表才看理由充不充分,那這些離境令都是無效的。此案另壹重要性便是法院不和移民上訴庭看齊,移民官犯錯不會不改正。這叫獨立判案。-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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