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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09-05 | 來源: 京華時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因為自己不能生育,求子心切的張先生自導了壹場“借精生子”的鬧劇,結果事後卻又反悔,以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為由向妻子提出離婚,並提出拒不撫養孩子。昨天記者獲悉,密雲法院審結了這起奇怪的離婚糾紛,判決雙方離婚,但張先生需為孩子支付撫養費。
張先生與林女士1998年4月登記結婚,婚後兩個人感情非常恩愛,很想要壹個自己的孩子。但是婚後兩年,妻子林女士仍然沒有懷孕的跡象。2001年,兩人到醫院檢查,發現張先生沒有生育能力。為了愛情的延續,兩人商量去抱養壹個孩子,但是努力尋找多次都沒有合適機會。於是,求子心切的張先生想出了壹個“借精生子”的主意:將本家的壹個親戚方某介紹給妻子,讓林女士和方某生孩子,待林女士懷孕以後,方某與林女士就斷絕往來,叁人約定都不能將此秘密告訴孩子。
2005年,林女士生下壹個兒子,張先生開始對孩子不錯,親自為孩子起名,生活照顧上也很周到。但是沒過幾年,張先生與林女士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爭吵,不堪忍受的張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孩子歸林女士撫養,並由林女士自己承擔撫養費。
法院受理此案後,傳喚雙方到庭了解情況,張先生說,孩子不是親生的只是他要求離婚的理由之壹,另壹個原因是他雖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但妻子掌握著財政大權,經常不給他錢花。林女士則辯解說,張先生對借精生子壹事早已知情並同意,以此作為離婚理由太不講道理。法官對雙方做工作後,張先生又表示自己願意給孩子壹部分生活費。
最後法院審理認為,孩子是在張先生與林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林女士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經過張先生同意並介紹的,雖然孩子與張先生沒有血緣關系,但張某仍負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考慮到張先生沒有工作,經濟較為拮據,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和林女士離婚,孩子歸林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給付撫育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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