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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3-14 | 來源: 法制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6年前,河南安陽的張先生超期使用了兩個月的網絡,欠費從最初的240元迅猛增至1.2萬元。6年間,電信公司催繳過兩次,但始終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產生費用。
日前,張先生在肆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秘書長劉亞兵微博上的投訴,引起肆川省消保委的重視。
消費者:6年前超期使用網絡未及時告知
2004年9月,張先生與網通安陽分公司簽訂寬帶使用協議,在交納年費680元後接受該公司提供的上網服務。但到期後未收到網通安陽分公司的“到期通知”,網絡通訊也未被切斷,在他沒注意的情況下,超期使用網絡兩個月。兩個月後即2005年12月,張先生被停機斷網。
2008年6月,張先生偶然間在小區看到網通安陽分公司貼的壹張欠費追繳單,顯示他欠費金額2040元。他查詢後得知自己所欠費用實際是240元,違約金為1800元。隨後張先生向該公司營業廳投訴。但投訴之後沒有任何音訊。
2012年2月,張先生又在小區看見壹張聯通安陽分公司(注:聯通公司與網通公司已合並)的欠費追繳單,顯示其寬帶欠費12456.78元,其中本金2040元。追繳單還稱,限5日內辦理銷號手續,結算費用。根據《電信條例》電信用戶逾期不交費用的按每日千分之叁收取違約金,如不辦理將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張先生覺得自己太冤,掐指算來6年多,網絡服務商始終沒有及時有效告知,因此產生超額網絡費用和高額違約金,不論是從經濟上還是從情感上都難以接受。
消協:不告知不斷網屬於惡意慫恿消費
合同期滿後,張先生超期使用網絡兩個月,導致天價違約金。是消費者未盡注意義務,還是服務商未盡告知義務?
肆川省消保委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2條規定,張先生欠費的直接原因是運營服務商未履行法定的到期告知義務和中止網絡服務義務。
劉亞兵說:“當消費主體事項發生變更時,由於經營者未進行有效告知,從而導致消費者作出了錯誤的選擇或者錯過了選擇減少消費損失的最佳時機。經營者不履行到期告知和中止網絡服務義務,屬於惡意慫恿消費。”
肆川博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冘Q踩銜,合同終止後電信服務商沒有履行合同法第92條的附隨義務,即到期告知或者中斷服務,因此產生的費用應由自己承擔。
律師:兩次催繳間隔超過兩年債權不受保護
電信服務商在分別間隔兩年半和近肆年的時間催繳欠費和違約金,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李冘V銜,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電信服務商可能會因其已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肆川天天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洪斌律師分析認為,如果合同約定,兩個月的使用費要逐月付清,則事隔兩年半才催繳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如沒有付款時間約定,則從第壹次催繳後再過兩年算,也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其債權已不受法律保護。
專家:“利滾利”式違約金帶有欺詐性質
240元的欠費是怎樣變成12456.78元的?其計算方法有無法律依據?
李洪斌認為,違約金不應再作為本金。壟斷行業對違約金都規定了非常高的比例,並通過部門規章制定出來,這與我國合同法相沖突。
肆川大學法學教授王建平指出,第贰次催款將第壹次催款總額作為“本金”的做法,不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本金的定義。第贰次催款中的計算方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是壹種“利滾利”或者計算復利的做法。
王建平強調說,運營商采取“馬大哈”手段、跨越數年的費用追繳方式,導致用戶巨額費用的產生,並且采取重復計算收費的方法追繳違約金,完全帶有欺詐性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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