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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8-23 | 來源: 多維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谷開來在獄中實際執行刑期應不少於17年 左右派對轟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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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前市委書記薄熙來(專題)妻子谷開來被控謀殺壹案,日前由合肥中級法院裁定判處死刑,緩刑2年。外界普遍認為,如不考慮“保外就醫”,谷開來最多累計服刑14年。這是根據大陸1997年頒布,此後數次修訂的刑法條例,有期徒刑最多不超過20年時得出的結論。但實際上,20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有所修改。根據最新刑法修正案,以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如不考慮“保外就醫”情況,谷開來在獄中服刑不得少於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50條關於“死緩變更”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當谷開來在死刑緩期執行2年後,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78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壹)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贰)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叁)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肆)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伍)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贰分之壹;(贰)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叁)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伍拾條第贰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不可忽視的是,2012年7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據此規定的第九條: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為23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壹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如此即表示,如不考慮“保外就醫”,谷開來將在獄中服刑緩期執行的2年,加上減刑後不可少於15年的刑期,統共17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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