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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8-27 | 來源: 網易新聞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導語: 2011年7月22日15時,32歲的挪威人布雷維克在引爆挪威奧斯陸市中心的政府辦公大樓之後,登陸奧斯陸西邊的於特島向正在參加青年團活動的人群開槍射擊,共計77人死亡,96人受傷。2012年8月24日,挪威法庭判處其入獄21年。只有在21年刑滿後被認為仍舊對社會構成威脅,刑期才有可能延長。
將生命權視為固有權利:挪威廢除死刑已百年

布雷維克制造的兩起爆炸和槍擊事件,被媒體稱為是挪威自贰戰以來發生的最為惡劣的屠殺事件。但自贰戰起,挪威也再沒有對任何人執行過死刑。
早在1902年,挪威頒布的《壹般公民刑法典》中,死亡即不包括之內
受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的影響,1814年開始起草的挪威憲法在第96條就規定:“除非刑事成文法之規定,對任何人不得宣告有罪和處以刑罰。”1815年推出的臨時法令廢除了早已過時的國王克雷斯蒂安伍世法典(Code of ChristianV)中野蠻的刑罰方式,只有斬首和槍斃兩種經過授權得以在新刑法典中保留。而受刑的對象,僅僅規定在“有預謀”或“手段極其殘忍”的殺人犯。
挪威現行的刑法典是1902年5月22日第10號令《壹般公民刑法典》以及隨後的壹些補充。作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重要權利的刑法典,法典第贰章中即規定,普通刑罰的種類僅包括“監禁、拘留、社區服務和罰金”,第17條還規定“特別規定的情形下,不得超過21年”。1940年6月10日,納粹占領挪威,並於1942年9月由吉斯林政權(Vidkun Quisling's regime)重新推出死刑,共400名挪威人被處決。直到1948年8月28日,大學教授Ragnar Skancke因與納粹的關系,成為被執行死刑的最後壹個贰戰罪犯。
1988年挪威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禁止在和平時期使用死刑,而此前挪威已有40年沒執行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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