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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11-19 | 來源: Edwin | 有1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有華裔永久居民取得居留權後受聘於加國公司,需要長時間在中國工作,他在北京申請楓葉卡及旅行文件,被指居住日數不足拒絕其申請,他在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後,最終上訴得直,移民及難民局(IRB)要重審該案。
受聘加公司返大陸工作
來自中國的衛東勝(Dong Sheng Wei,譯音)於1999年5月4日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在1999年至2004年期間,他受雇卑詩省壹家海產公司。在2004年8月,總部設在本拿比的藥業公司Immunechem Pharmaceuticals Inc.(簡稱IPI)聘請衛東勝,由他代表該公司在中國尋求生意機會,由2004年8月1日開始生效,直至2010年8月31日止,跟著的合約是否延續,則要根據他在中國的表現而定。
大使館指居住日數不足
衛東勝每叁個月獲發薪壹次,公司會從薪金中扣除加國的稅項和其他費用,並把支票寄往他壹個朋友在溫哥華的地址,然後朋友存入衛東勝在加拿大的銀行戶口。
在2004年8月,衛東勝前往中國,為IPI尋找中國生意伙伴,長時間不能留在加國。在2009年5月20日,衛東勝申請楓葉卡,但遭加國駐北京大使館簽證人員拒絕,理由是衛東勝在2004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1日的伍年間,身在加國的日數僅116天,不符合居住規定,即申請前伍年須兩年居住在加拿大。
衛東勝向移民及難民部提出上訴,指移民及難民局錯誤詮釋《移民及難民法》,因為他受雇於加國壹家公司,故此他在中國為該加國公司工作的日數,也應計算在內;換言之,他身在加國及在中國工作的日數加起來,依然符合居住規定。
IRB去年7月28日作出裁決,指衛的工作性質是在中國工作,而他在加國的唯壹資產是銀行戶口,居於加國的女兒已成年,他又在2010年與壹名中國居民結婚,並在中國擁有居所,故此駁回他的上訴,並發出離境令。衛提出司法覆核,指自己在華工作,他也有繳交加國的入息稅,這些都是對加國的經濟貢獻。此外,加國的女兒更為他生下孫女。
聯邦法院法官奧基夫(John A. O'Keefe)裁決,認為衛東勝接受IPI訓練,存在真實聯系,加上女兒及孫女在加生活事實,顯然IRB忽略相關證據及人道考慮,要IRB重審該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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