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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11-22 | 來源: Edwin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除大麻屋須告知 余靠買家主動問
安省多倫多壹對夫婦發現,去年購入的壹幢房屋,未獲經手地產經紀如實告知,該屋在15年前曾經發生雙重凶殺案;遂入稟法院,控告涉及這宗房地產交易的地產公司、經紀以及前業主。詳情請參見此條新聞。
不過,根據安省及卑詩省的地產買賣規定,除了出售過去有種植大麻紀錄的房屋,必須向買方披露之外,其他如謀殺、自殺等案件紀錄,如果買家不主動查詢,地產經紀並沒有法律義務主動告知准買家。
事件中的特科年(Tekoniem)夫婦埃裡克和莎迪莉(Eric & Sade-Lea),在去年秋季買入位於多倫多以東鮑曼維爾(Bowmanville)壹幢價值25.3萬元的房屋。該屋在1996曾經發生雙対婞案。夫妇俩现矣犽禀法院,要求赔偿45萬元。
對於這宗房地產交易糾紛,卑詩省華人地產專業協會會長李世雄接受《星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卑詩省除了大麻屋是壹定要披露事項,准買家如要知道房屋的其他歷史資料,須要主動查問,不然地產經紀並沒有義務公開這些資料。
他說:“如果買家有詢問,地產經紀明明知道卻刻意隱瞞,就有法律責任了。但也不能排除,經紀有時確實不知情,或知情的賣家沒告訴經紀。”
他又指出,以壹般情況來說,賣家會在決定買屋時,簽署壹份物業披露陳述書(Property Disclosure Statement),其中要列出關於出售房屋的所有重要資料,包括屋頂年齡、是否種植過大麻、是否有取暖燃油油缸等。他說:“如果賣方沒有如實填寫,買方發現後,有權控告賣方。”
賣方要簽物業披露陳述書
李世雄還表示:“然而,凶殺等這類事件,目前還沒有列入以上陳述文件。因此,賣家也沒有責任壹定要披露類似事件。”他建議,買家除了要主動詢問經紀有關房屋的歷史之外 ,還須要細查賣家填寫的陳述書。
他補充說,買家還可上網使用Google等搜尋器,把地址輸入,如果有關地址曾經發生凶案,相關信息或會顯示出來。
據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大溫地產經紀向《星島日報》記者承認,他自己在兩年前,賣出壹個在本拿比吉爾摩(Gilmore)架空列車站附近、曾經發生凶殺案的高層柏文單位。她說:“我在賣屋之前,特意諮詢大溫哥華地產局(REBGV),得到的答案就是,如果買家詢問,壹定要如實回答,但是沒有必要主動講出。後來,那個買家並沒有過問,我就把屋子順利賣掉了。”
盡管法律還沒有強制規定,地產經紀壹定要列明房屋所發生過所有事故,但地產經紀楊濤瑞就表示:“經紀應該本著誠信公義的原則,把知道的關於房屋的壹切,如實向買家公開。這樣,也會避免未來的潛在糾紛。”
但他強調,經紀無義務告訴買方例如靈異、風水這類屬心理或精神,但沒具體事實根據的事項。
楊濤瑞還表明,經過幾手業主之後,可能連賣家自己都不大清楚房屋的全部歷史。
宜聘專業驗屋師檢查
李世雄也認為,壹幢有10年、20年甚至更久歷史的物業,經紀可能真的不清楚這個物業的過去,“但是,如果是在屋子中凶案只發生了幾個月,或是很出名的大案,經紀若還是自稱不知道,這個理由就很難站得住腳了。”
他又建議,在物業正式交易前,也應該聘請驗屋專家(House inspector)檢查有關物業的狀況,並提供壹份驗屋報告。
近年來物業交易官司:
●2008年,西溫居民阿爾弗雷德(Susan Alfred)擬出售自住屋時,發現後院地下埋有壹取暖燃油油缸並漏油造成污染,遂控告前屋主2000年轉售時未告知有油缸。
●2010年,卑詩內陸奎斯尼爾(Quesnel)壹對退休夫婦,發現4年前買入的農莊曾是大麻種植場,控告前屋主和地產公司作出失實表述,但因前屋主實在不知物業曾是大麻屋而敗訴。
●2011年,卑詩維多利亞市屋主普盧默(Glen Plummer),控告前屋主和地產公司隱瞞房屋土庫漏水失修。前屋主則指成交前已修復相關問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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