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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2-01 | 來源: Edwin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BC最高法院法官裁定,幾拾年前被母親遺棄的叁名成年人,無需支付母親的生活費.法官甚至著令興訟女子繳付子女的堂費.
案中的壹名74歲女子,分別在2000年7月和08年提出訴訟,要求分開生活幾拾年的叁名子女,向她提供金錢上的援助.
法官在判案時說,雖然原訴女子在財務上需要倚靠其他人協助,不過,她的子女沒有足夠財力支付她的生活費.
法官補充,即使原訴女子的子女有能力,他亦不會作出裁決要原訴女子的子女支付她的生活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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