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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2-06 | 来源: Edwin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买房卖房 | 字体: 小 中 大

买屋反悔 10万元归卖家 原获判讨回订金 上诉庭推翻
两位华裔房屋买家反悔,向法庭申请讨回订金获判得值,但桉中地产经纪及地产公司不服判决,向卑诗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在今年1月作出裁决,判定卖方有权没收订金及相关利息,并下令地产公司把订金发放给卖家。
这宗上诉案原诉为Min Chih Tang及Mei Kuen Tsang,答辩人为Tong Zhang及West Coast Realty Group Ltd.,两者在Sutton Group-West Realty公司名义下经营。
终以更高价售出?卖方没损失
案中卖方与买方使用大温地产局(GVREB)的标准合约,签订一幢价值2,030,000元的房屋买卖合约,买方付了100,000元订金予地产经纪后,却没有依照合约规定完成交易。卖方向最高法院要求没收订金,并下令纪经人及所属地产公司发放。同时,卖家把物业以更高价转卖给第三者,因此卖方没有任何金钱上损失。原审法官根据一些案例,宣判买方有权取回订金,地产经纪于是提出上诉。
上诉庭法官纽伯里(Justice Newbury)在判词中指出,这桉归根究柢要解决的问题是,买方如果无法按合约要求完成交易(即毁约),但又缴付了合约定明卖方“因损失为由”有权没收的订金,卖方为了保有订金,是否一定需要证明是有损失的存在?这除了要按合约理解法则判断外,还须按普通法下订金的目的及性质来理解。
除非另有条款?卖方有权没收
法官纽伯里裁定,合约中有关买方如果毁约,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在完成交易前支付的订金,是基于合约的需要。而除非另有所指,订金(deposit)应按照法律的一般意义来理解。合约中订明买方如果不能完成交易,卖方有权以损失为由没收订金,并不能改变订金的性质。这可以理解为如果卖方能证明有损失的话,订金可用作弥补。如果无损失的话,卖方也有权没收,除非另有声明。-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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