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3-02-06 | 來源: Edwin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買房賣房 | 字體: 小 中 大

買屋反悔 10萬元歸賣家 原獲判討回訂金 上訴庭推翻
兩位華裔房屋買家反悔,向法庭申請討回訂金獲判得值,但桉中地產經紀及地產公司不服判決,向卑詩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在今年1月作出裁決,判定賣方有權沒收訂金及相關利息,並下令地產公司把訂金發放給賣家。
這宗上訴案原訴為Min Chih Tang及Mei Kuen Tsang,答辯人為Tong Zhang及West Coast Realty Group Ltd.,兩者在Sutton Group-West Realty公司名義下經營。
終以更高價售出?賣方沒損失
案中賣方與買方使用大溫地產局(GVREB)的標准合約,簽訂壹幢價值2,030,000元的房屋買賣合約,買方付了100,000元訂金予地產經紀後,卻沒有依照合約規定完成交易。賣方向最高法院要求沒收訂金,並下令紀經人及所屬地產公司發放。同時,賣家把物業以更高價轉賣給第叁者,因此賣方沒有任何金錢上損失。原審法官根據壹些案例,宣判買方有權取回訂金,地產經紀於是提出上訴。
上訴庭法官紐伯裡(Justice Newbury)在判詞中指出,這桉歸根究柢要解決的問題是,買方如果無法按合約要求完成交易(即毀約),但又繳付了合約定明賣方“因損失為由”有權沒收的訂金,賣方為了保有訂金,是否壹定需要證明是有損失的存在?這除了要按合約理解法則判斷外,還須按普通法下訂金的目的及性質來理解。
除非另有條款?賣方有權沒收
法官紐伯裡裁定,合約中有關買方如果毀約,賣方有權沒收買方在完成交易前支付的訂金,是基於合約的需要。而除非另有所指,訂金(deposit)應按照法律的壹般意義來理解。合約中訂明買方如果不能完成交易,賣方有權以損失為由沒收訂金,並不能改變訂金的性質。這可以理解為如果賣方能證明有損失的話,訂金可用作彌補。如果無損失的話,賣方也有權沒收,除非另有聲明。-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