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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13-02-12 | News by: Edwin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房屋出租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被说服以“先租后买”方式售房子
亚省卡加利一对夫妇(下称甲方)日前听信一个无地产经纪牌照的男子(下称乙方)建议,以先租後买(Rent to Own)的方式出售位於卑诗省内陆维农市(Vernon)的孖屋,岂料仅收到部分售房款,数月也未收到任何租金。而事件中的租客(下称丙方)也大呼冤枉,称自己入住目的是买房而非租房。
据加拿大广播公司(CBC)报道,数月前甲方由卑诗迁去亚省居住,并计划出售维农的孖屋。他们找到一间卑诗内陆的房屋交易公司谘询,该公司负责人即乙方,建议以先租后买方式寻找买家。
双方于去年9月签订一份临时合约,规定乙方有权购买该孖屋一半的产权,该产权可转售。合约称甲方每月将收到1,300元租金,其中200元作为最终购房款。该先租后买方式,类似汽车租赁(Lease)模式,租车者有最终把车买下的权利。合约还写明房屋价格为23.35万元,租客还将支付3,500元押金,也会用作最终购房款。
未收到分毫租金
乙方其后向甲方索取该房屋钥匙,以便向潜在买家展示。去年10月,甲方收到乙方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称:“我们已把孖屋出售给一个愿意支付每月1,500元租金的女士,该女子会从11月起缴付房租。”
邮件所指租客为一个林姓(Lam,译音)女子,即为丙方。她于去年11月搬入该孖屋,但乙方最终未能与她正式完成交易。丙方称共向乙方缴付了3,000元,她说:“我搬入这里是想买下孖屋,而不是租房子住,我现在也很迷惑。我不会再付任何租金,我付够了。”
属民事案件 警方不受理
至今仍未获任何租金的甲方,曾向警方求助以赶走丙方,但警方告知该案属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甲方转而向卑诗住宅租赁办公室(Residential Tenancy Office)求助,但被告知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租房条约,丙方理论上不是该房屋的租客。
乙方则强调不会退还租金,坚称自己对此事毋须负责。
乙方说:“作为一个屋主,你让他人进入房屋,那你就该负责。”而在问及为何拒不向甲方支付租金时,乙方反问:“让我问你一个问题,你认为我是免费给别人工作的吗?”
此事相关指控内容迄未经法庭裁定,而乙方如何请走丙方须费一番工夫。
律师:必须签署公平合理的合约
对于一些无法贷款的房屋买家而言,先租后买是一个解决方法。不过,有大温律师指出,买卖双方透过此方式交易时,必须签订相关合约,以及仔细查看其中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避免潜在风险。先租后买是北美较流行的一种买卖模式。房屋的先租后买,类似购车时的租赁。一个买家同意租一处住房,租期结束后有购买房屋的权利,租金可抵购屋款。这种看似理想的购房模式存在风险。例如,先租后买者在法律上并不算真正的业主。业主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在房产证上署名,但根据先租后买计划,先租后买者其实是“未来买家”,没有这项权利。明文注明租金和租期大温地产律师吴文诚提醒市民,利用先租后买模式进行房屋交易,双方必须签订详细的合约。他举例说,由于双方存有买卖关系,因此有关买和卖的交易合约必不可少。此外,因为是先租所以双方也必须签署租赁条款,注明租金金额、租赁时间以及租金用途,例如缴付的金额中,是否有一部分款项可以抵消购房款等。还须注意的是,一般房屋交易,房屋成交日要比拿钥匙的日子早一天。但在先租后买模式,拿钥匙在先,成交日则在后。因此,买卖双方在这方面也要达成一致协议。-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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