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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6-03 | 來源: 溫莎網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故事 | 字體: 小 中 大

我來加大拿壹晃拾來年了,加拿大的法庭也去了不少次,可以寫個莽牛上庭記了。
第壹次進入加拿大法院大門是由於停車罰單。我店就在湖邊大街旁,除了大樓兩邊專門的訪客停車位 外,門前也有拾幾個公用停車位給顧客和樓裡居民提供方便。2007年10月,太太考試期間住在店裡苦讀,車停在門前的停車位過,我們第壹次得到停車罰款 單,原因是停車超過了時間。我看著罰單特意沿著停車位前後壹百多米仔細檢查是否有停車限時警示牌,確實沒有,雖然只有25元的罰款,但我們不明白為何受罰 決定上訴。
按照罰款單後面的First Attendance Option (首次申訴條款)的說明打電話聯系了相關人員,約好了申訴時間,大概是2007年10月底,我第壹次走進密西沙嘉法院的大門,也是生平第壹次走進衙門口。
我進到申訴辦公室將罰款單交給辦事員,他問我申訴理由,我說我們開了叁肆年店,從來沒有發現有停車限時的警示牌,因夜間停車超過了3小時受罰不合理。 那哥們留著絡腮胡子,往椅子後背壹靠,張口就說“沒有限時牌誰告訴你可以在那停車過夜?為什麼不打電話詢問?”,他居然這麼說話,我無言以對。他接著說, “這樣吧,因為沒有限時牌,罰款給你減15元,只罰你10元錢,給你這本密西沙加的交通法規手冊,好好看看,這事就完了,若不服,那你就打官司上訴!”, 他這麼說,我再為10元錢打官司沒勁,而且停車不能超過叁小時的地方不再專門設限時牌也為政府節約不少金錢。這算是上了壹課,投降交款,第壹次進法院大門 就以交10元罰款收場。
第贰次進法庭是因為超速。2008年夏的壹個周末,在壹個立交橋下面的快車道下坡行駛被警察拿下,說我是在50公裡的地方開78公裡,給我開了95元 的超速罰單,向我申明不服可以上訴。當時確實超速了,但我在限速50公裡的牌子前已經踩刹車減速了,78公裡的速度是我在限速60公裡的地段開的,我得上 訴,否則按超速28公裡得扣我點數,我的車保險大概都受影響會上漲。-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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