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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2-06 | 來源: 現代金報 | 有8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案6日下午在大關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改判郭玉馳犯強奸罪8年有期徒刑,郭玉馳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此案原壹審郭玉馳曾獲刑5年,被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大關縣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郭玉馳將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實施奸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奸淫不滿拾肆周歲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郭玉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但郭玉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未滿肆周歲的幼女實施強奸,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影響惡劣,應從嚴懲處。
根據大關縣檢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時30分,被告人郭玉馳見到壹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了奸淫。
大關縣法院9月24日壹審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申請大關縣檢察院抗訴,10月8日被答復拒絕,該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10月14日下午,昭通市檢察院認為壹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作案動機卑劣,犯罪行為影響惡劣”叁條理由進行抗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將案件發回重審,大關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12月3日上午再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由於雙方已經在10月25日達成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馳壹次性賠償受害人15萬元,受害方已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狀,再審開庭僅審理案件的刑事部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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