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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2-02 | 來源: 環球華報 | 有9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買房賣房 | 字體: 小 中 大

省稅省出的賣房糾紛
去年底的壹樁房產交易,讓移民加國多年的齊女士(化名)覺得心裡很不舒坦。房子雖然賣了,但其中隱藏的壹個陷阱讓她損失了壹萬多元。壹些不守規矩的中介和地產律師的大膽妄為更讓她覺得心有余悸。因此,她找到本報記者爆料,想把自己的遭遇說出來,希望給大家壹個提醒:在房屋交易中要按規矩辦事,不要輕信或是貪圖小便宜,有疑問的情況下壹定要去搞清楚。
壹房兩價有蹊蹺
2013年10月份,齊女士想賣掉位於本拿比市的壹處公寓。她將信息掛到網上後,房產經紀楊女士(化名)找到她,希望做她的賣方經紀。齊女士答應了,將房子交給楊女士去賣。楊女士經過努力找到買主苗先生。雙方將房屋成交價談到42.9萬元。
簽合同那天,據齊女士描述,楊女士拿了4000元現金和售房合同壹起交給齊女士,讓齊女士在合同上簽字。齊女士見合同上寫明成交價是42.5萬元就很奇怪,問為什麼不是事先說好的42.9萬元,還少4000元。楊女士說,現在過戶都是壹部分以現金的形式支付,壹部分寫在合同上,於是給了齊女士4000元現金。
齊女士說:“我以前做過很多次房屋交易,都是壹手交給經紀去辦理,我非常相信他們。我這有肆伍年沒參與房屋買賣了,覺得現在的情況發生變化太快了,我跟不上趟了。因此我絲毫不懷疑地收下了這4000元錢,也在合同上簽了字。”
然而,等到律師行簽字,要進行房屋交割的時候,齊女士見律師行的文件上寫明的房屋價格還是42.5萬,而不是42.9萬。然後,就問楊女士為什麼那4000元的現金沒有體現在最後成交的房款上?楊女士回答說:“那4000元現金不都先給了你了嗎?為什麼還要寫在房款上?”齊女士覺得不妥,明明房子是賣的42.9萬,為什麼最後成交的是42.5萬?這裡面似乎有什麼不對勁的地方,因此就拒絕簽字成交。
因為心有疑慮,齊女士就找別的地產經紀壹打聽,真相大白。當初經紀楊女士讓她把合同上的成交價寫為42.5萬元是為了為買家避稅。按卑詩省規定,房產金額在42.5萬元以內,符合標准的首次購房者可免去支付物業轉讓稅,即頭20萬購房款的1%,以及剩余的2%。這套房子如果交易價格在42.5萬元可省稅6500元。
齊女士搞明白之後,很生氣。壹方面因為自己的經紀隱瞞了真相;另壹方面也不想為這幾千塊錢去觸犯政府的規定,因此就單方終止了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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