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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蘇嫻雅專欄 | 字體: 小 中 大

買房子投資的人,追求的是最高利益。通常會采取“市場好就賣,不好就先出租”的彈性策略。當不清楚市場行情到底好不好時,也會有“邊租邊賣”的權宜措施。
問題是,房客租房子是要安靜 舒服地過日子,並不想整天被人參觀,生活作息大受幹擾,因此,很多會采取不是那麼配合的態度,包括搞失蹤不接電話,故意把房子弄得亂柒八糟,借故不讓人看屋等等。
到底房東有沒有權利賣房子?租客有沒有義務配合?這是常年來房東與房客爭執最大的壹個問題點。根據BC省的《住宅租賃法》(The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規定,房東有權利賣房子,租客也有享受寧靜生活的權利。如何兩全其美,主要看房東與房客之間的協商。
在沒有經過房客的同意下,房東就算有鑰匙,也不可以徑自將鑰匙交給地產經紀人,然後就肆無忌憚地帶人進去看屋。雖然房客不能無理阻撓看屋,卻也不需要壹個禮拜柒天都配合,萬壹房東的房子掛在市場上壹整年都賣不掉,房客的生活將大受影響。
最好的方法是,房東與房客坐下來,談定可以看屋的時間,例如,只有周叁晚上與周六中午可以看屋,然後做成行事歷,雙方簽字,以免日後有糾紛。
在實際操作上,即使雙方都簽字同意,還是有不少糾紛。房客有時候會以“孩子生病”、“家裡有客人來”等理由,取消原先預定的時間。房東要用更大的耐心溝通,不宜強行進入。
定有租期的租約,是被保護的。房東就算賣掉房子,房客還是可以繼續住,直到租約到期。只有Month to Month的合約,房東才可以在兩個月前通知,讓租客搬離,但是必須減收壹個月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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