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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4-06 | 來源: 加拿大都市網綜合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被告在審訊期間步行離開法庭。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張譽報道
謀殺、誤殺、殺嬰罪或無罪
溫市華婦梁芷華(Sarah Jee Wah Leung,譯音)被控兩度謀殺親生嬰兒案,控辯雙方周伍結案陳詞後,法官漢弗萊斯(Mary Humphries)周六向12人的陪審團作出指引。她提醒陪審團成員,可以考慮肆種判決:謀殺、誤殺、殺嬰罪(Infanticide)以及無罪。陪審團跟著退庭商議。法官提醒陪審員,被告雖遭控兩項贰級謀殺罪,但不可作捆綁式決定。
漢弗萊斯周六向陪審團復述控辯雙方的觀點:控方認為梁芷華兩度都是蓄意殺害嬰兒,目的僅是想得到她反對婚前性生活父母的繼續支持和認可;而辯方則認為,被告生子時,因為害怕事情被父親知道,在慌亂和恐懼下殺害嬰兒,並非蓄意為之,而且目前也無法確定男嬰放入膠袋前是否已死。
以聽到證詞及看到證據作考量
漢弗萊斯又提醒陪審團成員,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不能作為依據,陪審員須根據過去超過壹個月聆訊中,所聽到證詞和看到證據而作出考量。
另外,梁芷華被控兩項贰級謀殺罪,但陪審團作出裁決時,必須把兩罪分開考慮,不能作出捆綁式的決定。
法官還向陪審團成員解釋說:「殺嬰罪須考慮是被告作出不正當行為時,頭腦是否混亂(Disturbed),也就是說,被告當時的心理及精神狀態是否穩定;至於謀殺罪,則要考慮被告是否蓄意,以及孩子的死亡是否由被告造成。」
陪審員須達成壹致意見
漢弗萊斯續說:「如果大家對檢控證據產生疑問,認為被告並非蓄意殺害嬰兒,則再考慮誤殺。如果最後認為誤殺都不成立,則是無罪。」
坐在被告欄未發壹言
漢弗萊斯強調,12個陪審團成員必須達成壹致意見,判決才有效。
梁芷華周六身穿深棕色外套、灰色連帽套衫及藍色牛仔褲出庭,坐在被告欄未發壹言;她的丈夫也到場旁聽。
梁芷華被控於2009年4月及2010年3月,在寓所兩度產子並且棄嬰。其中壹具嬰屍由她的父親在屋外發現;另外壹具則相信被垃圾車運走,至今未尋獲。梁芷華被控兩項贰級謀殺罪名,但她否認控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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