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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4-06 | 來源: 北京晚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相關規定5月1日起施行 生產銷售使用者最高罰3萬
使用微型針孔攝像等竊聽竊照設備偷拍他人隱私,這樣的行為有望被禁止。昨天,由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質檢總局制定的《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規定擬從5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總局介紹,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從事違法的行為呈泛濫之勢,甚至形成了違法犯罪利益鏈條。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幾乎可以偽裝成日常生活中的全部物品,可不限時間、不限距離竊取他人信息,導致多起敲詐勒索和故意殺人案件。“偽基站”設備任意截取冒用手機號,強行向不特定群體發送短信,實施電信詐騙和非法廣告推銷。
此次3部門聯合制定的規定中提到: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記者注意到,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認定強調“以偽裝或隱蔽方式使用”為必要條件,這意味著,不法分子、“狗仔隊”如果使用竊照設備隨意去偷拍名人明星及其他公民隱私,都將被禁止。
竊聽專用器材包括:具有無線發射、接收語音信號功能的發射、接收器材;微型語音信號拾取或錄制設備;能獲取無線通信信息的電子接收器材等。竊照專用器材包括: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以及使用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的照相、攝像器材;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顯示器的微小相機和攝像機等。
屆時,公安機關統壹負責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的認定。質監和工商在生產、流通領域發現此類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責令停止,處最高3萬元罰款。
另外,新聞媒體在暗訪中使用微型設備偷拍,是不是也在被禁之列呢?有關人士表示,電視台出於節目需要進行的暗訪拍攝,專業上叫“非常規拍攝”,是出於公眾利益和公眾知情權的保障,而不是以竊取國家秘密、公民隱私等為目的,這與個人偷拍偷窺隱私有本質不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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