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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6-20 | 來源: 世界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市情報 | 字體: 小 中 大

大溫各地市府在核准地目變更或開發案時,多會要求建商回饋壹部分單位做為「可負擔住房」,但愈來愈多開發商選擇直接給現金。(本報資料照片)
為增加區內「可負擔住房」(affordable housing)供應量,大溫各地市府在核准新建案開發時,也會要求開發商回饋壹部分單位,交由市府以低於市場行情的價格出租。但愈來愈多建商選擇直接給市府現金,取代興建可負擔住房單位。
以列治文市為例,法規明訂總戶數超過80戶的建案,開發商須興建5%可負擔住房單位。溫哥華市更規定開發商須將總戶數的2成做為「社會住房」(social housing)。
但愈來愈多開發商選擇直接給市府現金,而不是興建這些可負擔住房單位。例如開發商Intracorp所屬的Hollybridge Limited Partnership在列治文快速滑冰館附近的開發案,按規定必須興建29戶可負擔住房,但該公司選擇支付市府460萬元現金,換取市府同意該公司在基地上興建更多住房單位與商業空間。
市府員工的報告建議接受開發商申請,認為這些現金可用於規畫並開發市府擁有的Granville街8111號土地。
市長馬保定強調,市議會之所以考慮開發商的提議,是因為市府需要300萬元做為基金,確保Granville街的可負擔住房開發計畫順利進行。
事實上,不僅列治文,溫哥華與本拿比市府都樂於接受這種做法,因為收取現金可讓市府更有彈性的將錢運用在市內其他地區的可負擔住房計畫。
溫市首席住房官員雷提夫(Mukhtar Latif)指出,市府無法幹預開發商對私人住房的訂價, 但會透過開發社會住房及永久出租單位等方式,增加可負擔住房選項。
盡管市府傾向於要求開發商依法興建20%的社會住房,但在某些區段,例如甘比走廊(Cambie Corridor),絕大多數都是小型地目變更申請案,強迫這些開發商興建2成社會住房不切實際,不如要求他們支付現金匯集到住房基金中。-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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