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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阳会计师
L 太太匆匆忙忙從香港趕回溫哥華, 來和稅務局“打官司”. 此時L 太太的身分已是非稅務居民, 她已經切斷了與加拿大的所有財務和居住的聯繫, 在她的概念里, 加拿大的稅務已經不再和她有甚麼關係.
事情的起源是由於稅務局審查她在加拿大居住期間的稅務問題. L 太太幾年前移民加拿大時, 在加拿大開了一間公司, 我們暫且稱它為Can Corp.. 稅務局從Can Corp.的財務報告上發現, 共有五十四萬元由Can Corp.給予L太太的股東福利, L 太太沒有申報. 看來事情是夠嚴重的了, 但直到她飛來的那一天, L太太都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她只是簡單的想反正她也沒有從公司拿過這麼多錢. 到了法庭上, 法官詢問L太太有關Can Corp.的財務報表上的數據, L 太太一問三不知, 顯得一頭霧水, 加上蹩腳的翻譯, 使事情越加複雜. 直到第二天L太太換了一個新的翻譯, 事情才慢慢講清楚.
原來L 太太在加拿大經營Can Corp.期間, 公司所有的簿記, 財務報表及報稅等等都由Mr. H一手打理, L 太太極少過問. 當Mr. H做好了年終財務報告和公司報稅之後, L太太只是簽一下字, 並沒有過目, 她也不清楚那些整整齊齊地寫在上面的數字都代表了些甚麼.
Mr. H據說是CGA的學生, 但一直都沒有通過那些“該死的”考試, 所以也沒有拿到註冊會計師的資格. 法官查看了Mr. H做的帳, 發現裡面盡是錯誤, 有時候“Debit”和“Credit”都互相搞反, 有時候帳上記的是存款或轉帳, 但銀行月結單上顯示並沒有這些交易. 法官的印象是, Mr. H不勝 任這個工作, 他缺乏基本的會計知識及經驗, 也缺乏認真的精神. 給L太太帶來稅務麻煩的五十四萬元股東福利, 就是Mr. H的錯誤造成的. 這五十四萬元是從HK Corp. (L太太的第第在香港的公司) 匯進來, 付給Can Corp.供貨的錢. HK Corp.是Can Corp.的客戶之一, 經常從Can Corp.訂貨, 這五十四萬元應屬於Can Corp.的銷售額. 由於匯款單上是L太太的名字, Mr. H就將這些款項錯誤地記在了股東名下, 而沒有記為公司的銷售額. 遺憾的是, L太太到了法庭上才知道這些情況.
法官根據以上的事實, 並確實L太太從沒有, 也從沒企圖從公司拿出這筆錢, 判定五十四萬元股東福利是個錯誤, 因而免去對L太太的罰款. 但是由於Can Corp.漏報了五十四萬元的營業收入, Can Corp.要補交稅款加上累計的利息. L太太的這些損失, 以及從香港來回的飛機票, 打官司耽誤的時間等等, Mr. H是否為她承擔, 那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本文由专栏作者供 "温哥华网" 专用,未经作者与网站同意,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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