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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8-01 | 來源: 21世紀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12年的壹天,武庚飆和妻子傲優娜從加拿大回國,落地首都國際機場,隨即被有關部門控制。
武庚飆和傲優娜2006年移居加拿大,空留時任內蒙古政府法制辦主任的父親武志忠和母親於慧瓏。如今,除了兒媳傲優娜,其余叁人均因受賄等罪獲刑。
武志忠在2013年12月被以5宗罪判處無期徒刑,目前案件正在內蒙古高級法院贰審。武志忠的壹審罪名中,隱瞞境外存款罪最受關注。因未如實申報境外存款而被判刑,實屬少見。
近年來,貪腐官員的海外利益輸送屢被曝光,但直到2006年上海市檢察官辦理當地第壹起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案時,“我們對全國各地辦理此類案件的情況進行了多次、反復的查閱,遺憾的是,司法實踐中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判例簡直是鳳毛麟角”,辦案檢察官此後撰文回憶。至今,這壹情況並未改變。
武志忠壹審獲罪
2013年12月,原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武志忠壹審宣判,其被判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5宗罪,涉案金額超6000萬元。其中,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頗為少見。不過,武志忠的辯護律師、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德民和於江科為這伍個罪名均作無罪辯護。
判決書顯示,武志忠之子武庚飆與傲優娜在2000年結婚。有知情者介紹,武庚飆先是去美國留學,隨後傲優娜也前往加拿大。武志忠事發後,武庚飆夫妻被“引誘”回國,在首都國際機場即被控制。
武庚飆的口供稱,於慧瓏從2006年開始,向加拿大給其匯款,直到2012年武志忠案發。於慧瓏本人在加拿大開有賬戶。
法院壹審認定,於慧瓏向加拿大共匯款170余萬加元、50余萬美元,其中壹筆還使用了武志忠的身份證。檢方指控稱,這些款項按照當時匯率超過了1466萬元人民幣。
這些款項用了43人的身份證,分65筆匯往國外,其中甚至包括武志忠本人。但其並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的壹份證明顯示,2010年,武志忠僅報告了9.67萬的工資及津貼等收入,以及家庭的2套住房,其余各項報告均為零。
這與壹審判決書認定的巨額涉案財產形成鮮明反差,武志忠夫妻貪賄超過1500萬元,另有超過2000萬資產不能說明來源,其家庭購買過北京、呼和浩特、包頭叁地的20套房產。
武志忠否認知曉於慧瓏向加拿大匯款的金額,只稱知道於慧瓏曾往海外匯款。
“2005年於恵瓏身患癌症之後,擔心自己有意外後,武志忠再婚,會對兒子、兒媳、孫子等的生活照顧不周,故瞞著武志忠在長達幾年的時間內分多次給兒子、兒媳匯錢以貼補他們的學習和生活支出,而且明確和借用身份證匯款的人說不要將此事告知武志忠”,武志忠的辯護律師、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李德民告訴記者。
在中國人大網的介紹中,針對現實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侵吞公款,存放境外,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刑法第395條規定了隱瞞境外存款罪。
中國人大網的解釋稱,構成此罪需要叁個條件:壹是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贰是要有隱瞞境外存款的行為,並且其境外存款是依照國家的規定應當申報而未予申報的;叁是隱瞞境外存款要達到較大數額的程度。
申報制度在中辦、國辦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收入申報的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已有要求。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相關文件亦有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向組織申報個人的有關事項,其中包括配偶、子女在境外的應報告境外資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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