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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9-12 | 來源: 星島環球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昆明恐襲案 | 字體: 小 中 大
星島環球網消息:12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01”昆明火車站嚴重暴力恐怖案件壹審公開開庭審理完畢並當庭 宣判,分別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 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北京青年報》報道,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受宗教極端思想的影響,2013年12月以來,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 玉山·買買提、帕提古麗·托合提和已被現場擊斃的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等八人伙同依明·毛拉、玉蘇 甫·牙森、巴拉提·阿卜杜賽麥提、艾力·伊敏、薩拉木·馬木提(該伍人另案處理)相互邀約,逐步形成恐怖組織。該組織策劃在昆明火車站或個舊火車站以殺人 方式實施暴力恐怖活動,並准備了刀具,制作了暴恐旗幟。2014年3月1日21時12分許,伍人持刀,從火車站臨時候車區開始,經站前廣場、第贰售票區、 售票大廳、小件寄存處等地,打出暴恐旗幟,肆意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系重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玉山·買買提邀約他人參加恐怖組織,被告人吐爾洪·托合尼亞孜多次出資用於組織活動,叁被告人均具體組織、策 劃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均系恐怖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叁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明知其組織成員即將實施殺人恐怖活動,拒不供述犯罪事實, 積極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實現,應對恐怖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實施殺人行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鑒於其在羈押時 已懷孕,屬於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情形,不應適用死刑。
法院依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為各被告人聘請了翻譯,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並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項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律師出庭為被告人進行了辯護,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
披露
昆明暴恐案實施過程
組織
在多地推選頭目、訓練體能、購買刀具
經法庭審理查明,受宗教極端思想影響,2013年12月以來,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帕提古麗·托合提和已 被現場擊斃的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等八人伙同依明·毛拉、玉蘇甫·牙森、巴拉提·阿卜杜賽麥提、艾 力·伊敏、薩拉木·馬木提(該伍人另案處理),為非法出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先後糾集於廣東省廣州市、珠海市、河南省南陽市、甘肅省蘭州市、雲南省景洪 市、個舊市沙甸區等地,進行推選頭目、訓練體能、購買刀具等活動,逐漸形成了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為首、以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為目的的恐怖組織。依斯坎達 爾·艾海提、依明·毛拉多次向組織成員播放制造爆炸裝置、境外恐怖分子進行訓練和恐怖襲擊的音視頻,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傳授殺人方法;吐爾洪·托合尼亞孜 多次為組織提供資金支持;玉山·買買提邀約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蘇甫·牙森積極加入組織。
策劃
在昆明火車站或個舊火車站實施暴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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