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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9-19 | 來源: 星島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屋出租 | 字體: 小 中 大
多倫多政府對申請經營分租房有以下規定:
(1)基本上在同壹樓房內,業主或房東在同壹時間最少分租給3名無任何關系的人,住客各自負擔租金,共用屋內設施,如廚房、洗手間等。
(2)分租房必須依足安省防火條例。
(3)必須向多倫多市政府發牌及標准部申請營業牌照。如果沿用未合並前舊多倫多市的分租屋牌照,必須符合合並後多倫多市的基本准則條件。
(4)分租房牌照不得轉讓。
(5)申請新分租房屋牌照,必須符合所有建屋及修改土地用途附例,獲該區市議員審查,包括市政發牌發標准部、多倫多消防局,有時需要多倫多公共衛生部的調查。
(6)根據修改土地用途附例,舊多倫多的約克、東約克、北約克或士嘉堡,不能申請分租房,在這些舊市范圍,分租房被例作非法。
如果市民對有涉及分租房屋或懷疑有非法分租房屋投訴,可致電311要求多倫多市政府發牌及標准部調查。該部門接獲投訴後會派員就有關投訴展開調查。-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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