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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1-12 | 來源: 京京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沙爾利周刊》的悲劇,凸顯了表達自由和宗教信仰之間的沖突。當我們談論宗教時,我們應該如何談論?或許應當盡量避免價值判斷,或許是盡量就事論事,避免以點概面。

法國《沙爾利周刊》雜志總部發生槍擊
這次《沙爾利周刊》的悲劇,凸顯了表達自由和宗教信仰之間的沖突,此類事件無論在西方或東方其實都屢見不鮮,世界上的各主要宗教都曾為此困擾,但大多只是引發了風波或訴訟,釀成如此慘烈之悲劇,根源在於恐怖分子的介入。壹方面,宗教不是恐怖主義反人類的唯壹理由,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都代表不了宗教;另壹方面,權利是有邊界的,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亦是老生常談。在譴責、哀悼的同時,不禁要思考:我們是否還可以談論宗教?如果可以,那麼談論的尺度在哪裡?
因此,筆者希望能探討壹下作為普通人的我們,在日常的表達中,談論宗教的尺度。這壹尺度不是固定不變的,更非必須的,僅為筆者個人的淺陋之見。
壹、陳述現象應當是自由的。
所謂“現象”不是“事實”,不是“fact”更不是“truth”,不以“求真”為必要條件,這是表達自由的當然要求:如果壹個人所表達的任何內容,都要求必須是“真”的,那麼表達自由實際上無法實現,“求真”也就成了“苛求真”。普通人沒有義務和能力去對自己所說的每壹句話進行調查,確保其真實性;即便某種觀點,你已經很有把握,認定它就是“真”的,其他人也可能證明它其實是“偽”。如果以“求真”為表達自由的條件,那麼至少會極大地增加表達的成本,而使正常的表達淪為負擔。
涉及宗教的表達尤其如此,非信眾的公民對特定宗教難免有不了解之處,作為非教徒亦沒有任何義務去查明,所以他們發表和特定宗教有關的言論時,不能要求必須與該宗教的實際情況相符;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宗教信眾面對非信眾的“不真實”的言論時,若不選擇置之不理,
那麼解釋和說明便成了唯壹合理又合法的選擇,畢竟宗教傳播的過程,就是壹個不斷澄清與闡明的過程;與誤解、敵意的“斗爭”將伴隨始終,這種“斗爭”應當以言辭來進行,拳頭、匕首、子彈都是沒有絲毫正當性的。
但是,單純地陳述現象要注意避免“編造”。此處所說的“編造”,是指以表達者自己,作為沒有根據的信息的源頭:此處的“根據”,不壹定要求權威、真實、客觀,故“道聽途說”是允許的,這也是表達自由“不(苛)求真”的體現。當你的言論無人關注,或有人關注但無人在意時,是否“編造”其實無所謂;壹旦有人關注並質疑,此時若言論是關於宗教的,那麼你或指出“根據”何在(至於“根據”是什麼並無要求),與對方交流、辯論;或無視對方的質疑,這是你的自由,但可能就要因此承受他人的(言辭上的)“反擊”,這也是言論自由賦予他人的權利。-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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