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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4-04 | 來源: 共識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我們這個社會對於道德完美有壹種病態的癡迷,而且道德上的瑕疵就足以否定整個人的功績,正如薛蠻子因為嫖娼被抓捕後,有人從中解析出這樣的邏輯:要挑政府毛病的人首先要保證自己“屁股幹淨”。這完全是混淆了私德與公德的界限。
“區伯嫖娼”的事情甫壹曝出,便引起輿論持續發酵。暫且不論區伯的行為是否構成嫖娼,就目前來看,這件事情至少暴露出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壹是公權行為的正當性。區伯“嫖娼”讓人不由自主的聯想到2013年薛蠻子的嫖娼事件,2013年薛蠻子因為嫖娼被抓,但是從警方抓捕的時機和媒體的高調曝料,很明顯的看得出來,醉翁之意不在酒,其嫖娼行為被賦予了極為濃重的政治意蘊。我們不禁要問壹聲,如果警方不是“刻意”抓捕,為何偏偏能夠定位置定的那麼准,且早不抓,晚不抓,還在人家完事或正做那事的時候破門而入。
警方的解釋是群眾舉報,但這解釋估計給鬼聽鬼都不信,套用@伍岳散人的微博話語:“咱不說嫖娼這事兒到底有沒有、針對誰,只說這個群眾舉報。話說咱國人這個尿性,要說樓鳳有人舉報我信,打擾別人正常生活了嘛。要說酒店裡叫小姐有熱心觀眾舉報,打死誰我都不信。出門在外誰閒的幹這個?多少酒店床頭都有印好的酒店裡的按摩電話。線人就說線人,別把這個栽到群眾頭上,群眾沒這麼下作。”那麼,“刻意”地抓捕嫖娼行為算不算公權力的濫用呢?
具體於區伯“嫖娼”這件事情上來講,我們說,如果長沙警方是在壹次正常的掃黃行動中意外發現區伯“嫖娼”,這無可厚非,可倘若是廣州警方是故意“下套”,然後將訊息傳布至長沙警方,就算區伯真正的嫖娼了,但警方的初始動機並不是為抓嫖娼,而是別有用心的借助打擊嫖娼來滿足自己的“不正心術”,這從某種程度上說,也算得是公權力的濫用,甚至比壹般的公權力濫用性質更為惡劣,即通過公權力來滿足卑劣的“私欲”。張千帆教授在壹篇文章中曾舉述過這樣壹個例子:1924年,法國市政當局禁止海灘開設裸體浴場,但其真實目的卻是為了讓更多的人去使用市政府所開的浴室。對於這種行為,我們絕不能說其公權行為是正當的。
贰是法制與監管之間的彈度。 我們知曉,其實嫖娼很普遍,但如實講,警方對此真的監控很為嚴格嗎?不見得。換言之,我們的壹些法律其實設置得拾分嚴格,但是警方的監控力度卻拾分薄弱。就比如嫖娼,其實哪個酒店,哪個小區的嫖娼點,當地警方心知肚明,只是默契的定期掃黃,或者風聲緊的時候突擊壹下,風頭壹過,又是睜壹只眼閉壹只眼,平時基本都在忙於其它的事情。就比如東莞掃黃,能說東莞的黃點存在那麼久,當地警方不知曉嗎,東莞的掃黃只是單純的掃黃嗎?
我們的社會上有很多事情,法制與監管之間有著相當的彈度,導致人人都對不規則的行為習以為常,這樣固然是不對的,可是在這樣的態勢下,如果警方有意識的想要“整”你,完全可以借此“下套”然後找你毛病。粗通點說,假如哪壹天你的某些行為惹我們的公權機關不高興了,公權機關即可以憑借公權力來通過這些平時讓人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的“事情”來懲治你,從而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有人會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可是其背後顯現的是選擇性執法的不正義。
我還想補充壹點,在眾多違法行為中,嫖娼是最為吸引人眼球的,最能夠激引起輿論貶斥的,也是最能夠否定其行為正義性的壹項指控。我們這個社會對於道德完美有壹種病態的癡迷,比如在歷史書寫中,失敗者壹定是道德不堪者;又比如壹名官員落馬後,壹定會先想法設法尋覓其道德上的毛病,而且道德上的瑕疵就足以否定整個人的功績,正如薛蠻子因為嫖娼被抓捕後,有人從中解析出這樣的邏輯:要挑政府毛病的人首先要保證自己“屁股幹淨”。這完全是混淆了私德與公德的界限。
不管區伯是否“嫖娼”,希望他還是能夠繼續監督公車私用。-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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