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07-03-06 | 來源: 世界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稅務相關 | 字體: 小 中 大
這兩年回流台灣的移民趨緩,但不少原本對加拿大懷有憧憬的中國移民,卻有“不如歸去”之歎。如果你真有回流的打算,或是有親友已經回流,會計師提醒,離開前壹定要完全處分在加的財產,否則若被查稅或得上繳“離境稅”,可能得不償失。
台灣移民來加拾多年,因為小孩已完成學業或至外地工作,前幾年興起壹陣回流潮。來自中國的移民,或因在本地找工作不順遂,或因無法學以致用等因素,經常拿到身分後即舉家返回中國,期待在正高速發展的中國,覓得更好的前途,因此,有人也陸續海歸。
不論是“回流”或“海歸”,會計師孫光芬解釋,就稅法上的定義,即離開加拿大時,在加國沒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繼續居住在此,同時應切斷所有的“社會關聯”。而“社會關聯”指的是,例如不能持有駕照、醫療卡、俱樂部會員資格,甚至不能保有銀行帳戶,除非有其他收租或改為非居民投資帳號。
孫光芬說,若以前曾申報海外資產者,必須做到“視同處分”,即便資產沒有真正賣掉,也要以在離開當天的市價,當做賣掉處分,繳完“離境稅”後,才能被允陸窗u非稅務居民”,可仍保有原來的公民身分,允酗揭酗ㄟ妦ㄔX租,但需做Election及NR6,並申報Tax Return Section 216。若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是在移民加拿大的伍年以內發生,則當時申報的海外資產可不必交離境稅。
孫光芬說,這如同加國允雪s移民可設立伍年的“新移民信讬基金”─蜜月期伍年。伍年內基金產生利息或資本利得是免稅的。當然,若住不滿伍年即回流者,該移民若還不具有公民身分,將無法再換發新的楓葉卡,等於是自動放棄身份。但部分稅法相當復雜,應諮詢合格會計師。
會計師劉洲雄表示,若回流者不想賣掉在加國的房子,可將房屋以長期租賃方式租出去。
舉例來說,若壹名移民2006年7月離開加拿大,在他離境前必須清幹淨所有財產,房子需以租或售的方式將財產移轉給與自己無關的人;同時今年報稅時,也必須回頭申報2006年1月至7月的各項收入。孫光芬提醒,回流者在報稅時,務必確認是否完全處分回流前的財產,如未處分幹淨,仍有收入需上稅,或至少要繳“離境稅”。
孫光芬指出,由於回流在壹些情況下必須填寫復雜的“非居民身份確認表”,這類人士,壹旦提出離境申請時,過去的各種報稅資料可能會被調噯f核,所以如果以前沒有好好報稅,很可能會引至國稅局查稅。
還有壹種情況是,若有回流移民仍擬保留在本地的銀行投資帳戶,國稅局允釵^流者將銀行帳戶轉為“非居民帳戶”,但所得需預繳15%至25%的預扣稅。
劉洲雄也提醒,如果申請回流,成為非稅務居民後,若離開加拿大不滿兩年,聯邦國稅局仍會“假設”該名回流者是“稅務居民”,因此,若在這兩年內有收入,就必須上稅。如果超過兩年,雖有公民身分,不住就不用繳稅。
孫光芬表示,真正切斷與本地社會關聯的回流者,事實上仍是少數;占多數的反倒是壹些不到30歲,去美國或亞洲念書、工作,本身沒有什麼財產的年輕人。她提醒,完尚未切斷社會關聯,仍應維持每年向加國報稅。
事實上,如因回流而需處分的財產項目,究竟有哪些?是壹件非常復雜的課題,會計師李金萍說,依台、港和中國背景不同而有區別。
李金萍表示,中國和加拿大因簽有稅務協定,持中國護照者如有意回流,只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留在加國,不壹定要切斷在加國的所有財產,繼續持有房屋等物業,也是有可能的。香港部分,李金萍說,雖然香港已經回歸,但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國間沒有稅務協定,原則上和台灣壹樣,回流前必須依規定處分所有財產。由於這部分的稅務問題相當繁雜,仍建議尋求專業會計師協助。-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