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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0-13 | 來源: 星島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香奈爾 | 字體: 小 中 大
本報記者報道
大多倫多萬錦市太古廣場內壹間由華人經營飾品的零售店,涉嫌侵犯香奈兒(Chanel)商標,被渥太華的聯邦法庭裁定,店鋪女負責人和兩間公司合共要向香奈兒公司賠償6.4萬元,和懲罰性賠償25萬元,並且加上2%利息,兼支付6.6萬元律師費。
香奈兒在起訴書表示,被告侵犯Chanel的注冊商標,包括入口、廣告、報價或售賣有香奈兒注冊商標的飾物。原告人並且指出,被告作為店鋪業主和商店老板,教唆及協助、授權和認可壹間安省登記的公司,入口、廣告、報價或售賣有香奈兒注冊商標的飾物。被告否認指控,聲稱商號在2011年9月底,已經轉手予上述的安省公司。
法官馬田諾(Jusice Martineau)認為,雖然姓林被告夫妻皆為商號董事,但女被告是店鋪負責人,丈夫沒有參與店鋪經營,並且是長期居住在中國的非居民身分,因此不涉本案。至於上述公司的負責人為被告兒子,監於原告提出起訴書後沒有抗辯,因此與商號並列為被起訴的兩間公司。法庭又指出,被告雖然在2011年9月中,已經將商號股權轉予兩名子女,但其本人仍繼續經營和控制公司的生意,直到2013年5月底。
被告在2007至13年5月初,任上述安省公司的總裁。兩名子女在2013年5月初成為公司董事,女兒在月底登記為公司總裁。
原告批冒牌貨質劣
法庭資料顯示,各被告沒有否認店鋪有侵犯版權的活動。被告和商號也並不是第壹次被控侵犯版權。被告和商號在2006年2月,兩度被法庭下令停止販售任何有香奈兒商標的商品。被告本人也因為在另外壹個地點,售賣冒牌的香奈兒商品被法庭下令停止銷售。
香奈兒在2011年10月下旬,發現商號和被告繼續從事銷售或分銷、廣告假冒的香奈兒商品。原告在同年12月取得法庭終止令,要求被告停止非法行為;被告未有理會。原告指出,被告銷售或分銷、廣告假冒的香奈兒商品,是明確違反法庭命令。這些冒牌香奈兒商品,與真品所用的物料不相同,質量較差,缺乏香奈兒在加拿大所出售真品的高質量控制標准。
原告要求,被告在判決的21日內交出和銷毀任何侵權商品。以每次侵權交易賠償8,000元計算,4次合共3.2萬元;另外,被告也因為4次侵犯香奈兒版權,再賠償3.2萬元,合共6.4萬元。律師費11萬元,以及訴訟開支1.3萬元。
法官裁定被告在判決的21日內,向原告交出任何侵權商品,賠償6.4萬元,加上2%利息。律師費依原告提出的金額六折計算,即6.6萬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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