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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1-17 | 来源: 南海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4,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事项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电梯内,以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动绑架至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

宜宾首富章英启被绑架受胁迫杀人
之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进行绳勒颈方式进行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滞后将其释放准备赎金。
随后,章英启脱身后就报警,4人被抓。
现在网友更关心的是,被绑架受胁迫杀人如何定罪?
被逼杀人如何定罪?
先看一个案例,看看这个案件中受胁迫杀人是如何定罪的?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某天晚上10时许,女大学生王某独自行走时,一辆面包车悄悄跟在其身后,8名犯罪分子强行将其拉入车中。
直到2008年11月8日,警方在废弃矿井内发现了这名女大学生的尸体。尸体全身缠满铁丝,满头浓密的长发早已不复存在。经尸检该女生前被人强暴后勒死。
原来,为敲诈钱财,一8人犯罪团伙劫持政法工作人员夏某,强迫夏某与另一名被绑架女生王某发生关系并用绳子勒死王某。该犯罪团伙对该过程拍照后试图敲诈夏某。
案发后,该团伙8名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据嫌疑人交代,如果夏某不勒王某,就要勒死他。由于夏某当时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某是否死亡,认为当时可能把王某勒晕了,但结果是王某被勒致死。
针对此案,看看专家是什么说的?
1、夏某不构成胁从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案中夏某是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是否应当按强奸罪及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呢?荥阳检察院检察官石新鹏认为,夏某不构成胁从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由: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在暴力威胁下参加了犯罪,但他被胁迫参加犯罪时,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具有不完全自愿的、尚有选择的自由。在刑事犯罪中,主观要件的分析是罪与非罪重要的标准,预见并能控制自己行为是最基本的两个要素。胁从犯在犯罪中,虽然受到胁迫,但其主观上还有一定程度的选择,他的身份还是犯罪分子一方成员,他并无面临实际具体的或达到危及生命的威胁,属于能预见自己行为后果,也能一定程度控制自己行为的状况,所以法律仍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夏某所谓的“强暴”也好,“勒死女生”也罢,完全是在他人强迫和控制之下,客观上自身一点反抗的能力也没有,在主观上没有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他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在该案中,夏某同属被害人一方,他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我国《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控制夏某身体并强迫他实施强暴和勒女生的8名犯罪嫌疑人,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这8名嫌疑人把夏某作为犯罪工具利用,进行了强奸和杀人行为,他们应当对强奸和死亡的后果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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