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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1-17 | 來源: 南海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11月10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4,劉某、岳某、陳某利用馮某事項准備好的腳鐐,在宜賓市翠屏區壹小區電梯內,以辣椒水、捆綁手腳、捂嘴蒙眼的方式,將章英啟動綁架至宜賓市翠屏區趙場鎮壹出租房內,並用自制手槍威脅章英啟在2016年3月前交贖金1億元。

宜賓首富章英啟被綁架受脅迫殺人
之後,4人威逼章英啟對壹按摩店員工進行繩勒頸方式進行殺害,並對這壹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證據,滯後將其釋放准備贖金。
隨後,章英啟脫身後就報警,4人被抓。
現在網友更關心的是,被綁架受脅迫殺人如何定罪?
被逼殺人如何定罪?
先看壹個案例,看看這個案件中受脅迫殺人是如何定罪的?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某天晚上10時許,女大學生王某獨自行走時,壹輛面包車悄悄跟在其身後,8名犯罪分子強行將其拉入車中。
直到2008年11月8日,警方在廢棄礦井內發現了這名女大學生的屍體。屍體全身纏滿鐵絲,滿頭濃密的長發早已不復存在。經屍檢該女生前被人強暴後勒死。
原來,為敲詐錢財,壹8人犯罪團伙劫持政法工作人員夏某,強迫夏某與另壹名被綁架女生王某發生關系並用繩子勒死王某。該犯罪團伙對該過程拍照後試圖敲詐夏某。
案發後,該團伙8名嫌疑人被警方抓獲。經過偵查和雙方的口供,基本證實整個過程夏某都是被蒙著眼,強暴時也是有人按著他進行的。勒王某脖子時,夏某的脖子也被繩子套著,後面有兩個人勒他。據嫌疑人交代,如果夏某不勒王某,就要勒死他。由於夏某當時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某是否死亡,認為當時可能把王某勒暈了,但結果是王某被勒致死。
針對此案,看看專家是什麼說的?
1、夏某不構成脅從犯,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案中夏某是否構成我國《刑法》中的脅從犯,是否應當按強奸罪及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呢?滎陽檢察院檢察官石新鵬認為,夏某不構成脅從犯,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理由:我國《刑法》對於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在暴力威脅下參加了犯罪,但他被脅迫參加犯罪時,並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而是具有不完全自願的、尚有選擇的自由。在刑事犯罪中,主觀要件的分析是罪與非罪重要的標准,預見並能控制自己行為是最基本的兩個要素。脅從犯在犯罪中,雖然受到脅迫,但其主觀上還有壹定程度的選擇,他的身份還是犯罪分子壹方成員,他並無面臨實際具體的或達到危及生命的威脅,屬於能預見自己行為後果,也能壹定程度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況,所以法律仍對脅從犯追究刑事責任。
從本案來看,夏某所謂的“強暴”也好,“勒死女生”也罷,完全是在他人強迫和控制之下,客觀上自身壹點反抗的能力也沒有,在主觀上沒有不實施犯罪的意志自由,他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在該案中,夏某同屬被害人壹方,他是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他對自己的行為沒有選擇的余地。我國《刑法》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控制夏某身體並強迫他實施強暴和勒女生的8名犯罪嫌疑人,在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這8名嫌疑人把夏某作為犯罪工具利用,進行了強奸和殺人行為,他們應當對強奸和死亡的後果負全部的刑事責任。
2、夏某是間接正犯,不構成犯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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