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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1-18 | 來源: 星島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珠寶 | 字體: 小 中 大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判案時指,難以相信珠寶店東主聲稱不了解合約性質的講法。資料圖片
安省壹間珠寶店安裝了防盜系統但沒有購買保險,遭賊人爆竊後,珠寶店店東聲稱防盜系統失靈,又聲稱自己英語能力幾近文盲程度,指其銷售防盜系統的「同胞」誤導他,以致未有另購保險而招致損失,於是興訟向防盜系統公司追討賠償,但被安省高等法院判其敗訴。珠寶店東不服裁決進行上訴,亦遭上訴庭駁回。
珠寶店在2012年被盜竊,店方聲稱防盜系統失靈。防盜系統公司以合約中的免責條款,要求法庭以簡易程序判珠寶店東敗訴,獲法官接納。店東不服提出上訴,但上訴庭3名大法官引用案例,指珠寶店東主為了節省金錢沒有購買保險,不能夠將責任推卸到防盜系統公司之上,駁回其上訴。
據法庭文件顯示,珠寶店東主為壹名東印度裔移民,他聲稱自己英語能力極差,只識幾句日常會話,閱讀能力很低,幾乎可以說是英文的「文盲」,更從未看過英文的法律文件。
但他被辯方律師盤問時承認,在印度取得學士學位,主修英文、政治和經濟。他移民加拿大超過20年,曾經租過屋,又買過屋。珠寶店的商業租約也是親力親為。
珠寶店在2004年開業時,經行家介紹找到同樣講旁遮普語的壹間防盜系統公司。珠寶店東主聲稱,由於保險費貴,很多鄉裡的珠寶店都沒有買保險,只是依賴防盜系統。
雙方簽署的標准商業合約內有免責條款,列明防盜系統公司的年費只是提供租借和監控服務,並不是保險費;也免負損失責任。防盜系統公司在合約條款中建議客戶購買獨立的人員受傷和財物損失保險。
珠寶店東主向法庭聲稱,防盜系統公司職員未有用旁遮普語解釋清楚合約條文。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判決時指出,珠寶店東主曾處理多份商業協議,因此難以相信他聲稱不了解合約性質的講法。珠寶店東主也沒有受到壓力下要匆忙簽約。況且,合約簽署了8年也沒有任何糾紛。
法官稱簽文件前應小心
法官引用判例說,沒有閱讀合約便簽署並不是拒絕遵守的合法理由。壹名商人代表公司簽署協議時應清楚條款,公司並且有意遵守。在壹個商業環境下,任何壹方簽署文件前應小心,未檢閱文件便貿然簽署是置個人於危險中。
珠寶店東主辯稱合約的免責條款用字繁重。法官則認為,文字平鋪直敘,沒有法律專業字句或含糊不清。由於珠寶店東主多年來持續使用防盜系統服務,因此,免責條款適用於這宗官司,也沒有不合理之處。
安省上訴庭亦以1982年的同壹宗判例,駁回珠寶店東主的上訴申請。3位大法官更指出,在沒有訛騙或不法情況下,商人簽署合約要檢閱文件,權衡利弊之後才簽名,不能夠為了節省金錢而將責任推卸給防盜系統公司。 【獨家稿件,謝絕任何形式轉載。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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