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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16-01-29 | News by: 加西网 | 有8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加西网综合)越来越苛刻的居留权和入籍规则,笔试、面试、资料审核、居住时间每一步都让同胞小心翼翼,因为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都可能会被拒。
华裔女口试失败被拒入籍
44岁的华裔女子王恆(Helen Han Wang,译音)申请入籍被要求重考口试,但不及格,她不服申请上诉最终被驳回。有加国移民律师认为,本案显然对未来打算入籍的申请人发出警告,入籍一定要有在加拿大居住的意愿。
移民部穷追居住时间疑点 加国华裔女入籍后遭撤销
一名华裔女性加拿大永久居民,因公民入籍资料未能清楚证明她满足入籍所要求的居住时间,而公民法官亦未对移民部工作人员就此提出的疑问做出解答,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Mr. Justice LeBlanc近日就此作出裁决,批准联邦移民部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撤销公民法官准予当事人入籍的决定。
案件当事人为一名中国大陆女子,于2007年6月与丈夫和女儿以永久居民身分来加国,2010年11月递交公民入籍申请,其材料遭移民部官员怀疑。
公民法官于2015年7月21日,未理会移民部官员对申请资料提出的疑问,批准女当事人的公民身分。移民部就此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联邦法院于本月20日作出裁决,将公民法官的决定推翻。
华裔移民入籍失败增
移民成功入籍,成为公民的比例逐年下降,与愈来愈多华裔移民申请入籍失败、必须重新居住累积天数,以及不少“太空人”不愿意再忍受入境时被刁难干脆选择放弃永久居民有极大关系。
以上种种虽然看上去挺狭隘的,但是只能发发牢骚,实际操作的时候大多人都还得一步一步的按移民部的规定走。
今天说一个特殊的案例:一名来自台湾的加国永久居民申请入籍,较法例要求居住时间差距逾420天,但是也被批准申请入籍。
她有什么秘诀吗?
星岛日报报道说,这位华裔女同伴因曾数度返台湾照顾病重家属,让入籍前居住加国时期不够,而公民法官使用案例的测试,确定该名女子常住加国,符合申请入籍的居住要求。

该名公民法官列举了六条问题(六个测试)助其判断,以确定该名女子常住加国?
1、在入籍申请之前,入籍申请者有不在国内的近期情况。但在这些近期情况出现之前,申请者是否长期身处国内?
公民法官断定,在女答辩人不在国内情况出现前,她并不是在加国有一段长时间。但公民法官也确定,女答辩人不在国内,是因为紧急事故所致,她的父亲和家公的健康不佳,她的丈夫又不能抽身离开其针灸师工作和专业认证程序。
2、入籍申请者的直系家属和受养人在那里居住?
女答辩人的丈夫和子女均住在哈理法斯市,子女正在读大学,并居在由家庭于2011年购买的柏文楼宇。女答辩人的母亲居于南投,家公居于台北。女答辩人亦有一姐(或妹)居于多伦多,并育有两子女,众人均是加拿大人。
3、入籍申请者身在加拿大的模式显示是回家或只不过是到访本国?
公民法官断定,女答辩人在台湾完成照顾家属任务后,便返回加拿大,她的模式反映以加国为家。
4、入籍申请者不在加国的程度如何?
如申请者只是少于1,095天总数几天,相对长时段不在加国,前者情况是会让人较易接纳申请者视加国为居住地。
女答辩人身在加国时期有严重不足。但公民法官断定,她是因家庭需要而离开加国,之后仍然还会回加国。公民法因此认为女答辩人外访模式显示她视哈理法斯市为其居住地。
5、入籍申请者不在加国是否因一个临时状况而引致?例如在海外临时工作、陪伴在海外临时工作的配偶、在外地报读课程等。
公民法官断定,女答辩人外访模式显示她不在加国是由于一个临时状况引致,这就是她的双亲和家公的健康不佳。
6、入籍申请者与加国的连系之质素如何?是否比申请者与任何其他国家存在的连系之质素来得更坚固?
公民法官断定,女答辩人与加国的连系之质素,比她与台湾或任何其他国家的连系之质素更坚固,并认定加国就是她的惯性居住地。公民法官亦断定,加拿大乃是女答辩人经常、正常、惯性居住的地方,她已将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国。
通过这6个测试以后,公民法官依循其分析最后达至结论指加拿大就是答辩人经常、正常、惯性居住的地方,并认定她已将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国。
怎么样,这不是人品爆发,是灵活判断!
联邦公民暨移民部不服,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复核。
联邦法庭聆讯后,主审法官认同公民法官决定,驳回移民部司法复核申请。
联邦法院于今年1月13日在哈理法斯市(Halifax)开庭聆讯,主审法官Justice Southcott于1月22日发表书面判决。
据判决书显示,该名女答辩人与丈夫均来自台湾,两人育有子女,一家住在哈理法斯市。她的丈夫是合资格加国针灸师,两夫妇在哈理法斯市购买物业出租。
女答辩人于2010年10月26日申请入籍。根据法例的居住要求,她须证明由2007年2月3日取得永久居民身份那天,至2010年10月26日申请入籍的「有关时期」(the Relevant Period),在加国居住至少有1,095天。
在上述期间,女答辩人多次前往台湾,照顾病重家属。由于她在入籍申请申报在国外时间多于在国内时间,其申请被转介公民法官聆讯审理。女答辩人当初在入籍申请申报了703天在加国,658天不在加国。但计算遭检视申请官员修定,不在加国的日子为692天。在「有关时期」内整体不足日子达427天。
审理女答辩人入籍申请的公民法官采用Koo案例的测试,判断她是否达到法例中的居住要求。该名公民法官表明,测试是不要求入籍申请人全数1,095天身处加国,而是考量入籍申请人是否以加拿大为经常、正常、惯性居住的地方,并判断申请人是否将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国。
移民部指错误应用测试
在申请司法复核聆讯,联邦公民暨移民部的立场是,该名公民法官错误应用居住要求的测试,以及Koo案例的因素,去克服入籍申请者身在加国日子重大不足的情况。 联邦公民暨移民部指出,一名公民法官判断一名入籍申请者是否达到入籍的居住要求,是混合了事实与法律,所涉判断根据合情合理的标准可作检讨。女答辩人的代表律师则表示,公民法官应用Koo案例的因素时,必须检视入籍申请者不在加国的理由,就算申请者有极长时间不在加国,公民法官是必须考虑其理由。
主审法官Justice Southcott在其判决指出,上述公民法官在应用Koo案例的测试时,与此测试的最终目的是连贯一致,也即是去评估一名入籍申请者是否拥有一份与加国充分地坚固的连系,因而有理由去授予公民身分。
Justice Southcott也表示,公民法官的结论是属于可接受结果的范围,并且是合理,因而驳回联邦公民暨移民部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
3种居住要求测试
据加拿大公民法规定,任何人申请公民入籍,必须在呈交入籍申请日起前推4年内,在加拿大累积实际居住时间至少3年。入籍申请人有责任向移民部提供文件,证明自己确实满足居住要求。公民法官不能仅仅基于申请人的“申报”,即相信申请人满足居住要求,特别是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文件存在矛盾的情况下。
公民法官的决定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公民法官决定批准申请人的入籍请求,移民部工作人员一般要依照公民法官所做决定,给予申请人公民资格。
联邦法官指公民法官通常被允许使用3种方式,来测试入籍申请者是否达到居住要求,公民法官至少应说明他(她)使用了哪种测试,以判断申请人是否通过了测试,否则就会导致其决定被质疑存在错误而需要复核(reviewable error)。在本案中没有显示公民法官使用了任何一种测试,证明当事人满足居住要求。公民法官就其决定而阐述的理由与3种测试均无关。
联邦法官也同意公民法官未有对移民部工作人员,在“案卷准备及分析报告”(File Preparation and Analysis Template report;简称FPAT)中提出的质疑做出回应,是导致案件需进行复核的另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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