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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3-26 | 来源: 东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全国两会期间,一部慈善法草案吸引了足够的目光,不但让会场内的代表、委员热议,也引起了会场外的公益人士、专家学者激烈讨论。
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已是草案的三审稿。3月16日,草案会在全国人大闭幕大会上表决。通过后,将成为规范中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对慈善法立项,至今已经历十年有余。一路走来,伴随着各种观点的碰撞。时至今日,有些争论方并不会因该法问世而“休战”:为什么要对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设定百分比?为什么税务优惠方面的表述有些模糊?禁止个人发起网络募捐是否会“误伤”一部分公益平台?
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原司长王振耀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争议声非常有必要,“毕竟这是一个全民族的事情,需要一个全民的学习过程,这样才能促进这部法律日益完善。”
“怀胎”11年
慈善法的立法建议阶段源于11年前。
2005年,民政部提出了慈善法立法建议;2006年,慈善事业法进入了立法进程,之后被长期搁置,直到2013年11月,才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分别于2015年10月和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和再次审议,此后于2016年1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是了解社会事务、把握社会关系本身规律的过程,“所以立法‘十年磨一剑’非常正常。”
200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受广东代表团之托,执笔提交修订慈善法议案。陈舒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主要的争议或讨论点是在慈善理念上。
“以前提到慈善,想到的往往就是扶贫济困,现在大家意识变了,逐渐达成了 ‘大慈善’的共识,不再把慈善当成一种施舍行为,这个变化非常大。”
陈舒称,慈善法草案确立的“大慈善”内涵,是指将传统意义上的扶贫济困、救灾救难,扩展为包括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环保领域等公益活动在内的“大慈善”,这为慈善公益事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
2012年5月1日,《广州市募捐条例》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城市法规。该条例的制定,对此次全国人大关于慈善法的立法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扩大募捐主体。当时,其他地方都是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开募捐,而广州的这一条例赋予了民间慈善组织募捐合法地位,这也被认为是一项具有全国首创性的改革措施。
其次,广州的条例还针对假捐或“诺而不捐”、强化募捐备案许可以及强制公开募捐信息等制定了规范。其中在“诺而不捐”方面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慈善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陈舒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广州的条例实施近4年来效果不错。目前,在广州,享受公募权的民间慈善项目已经超过80个。“全国人大内司委非常重视广州经验,主要是‘入口’方面借鉴了我们的经验。”-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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