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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3-26 | 來源: 騰訊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當前,大數據產業風生水起,走到哪裡都有人談大數據。

但越接觸大數據,我們就越擔心,它到底是讓我們生活得更好的"阿拉丁神燈",還是讓釋放無數危險的"潘多拉魔盒"?
很多人都並未意識到,自己頭頂依然懸著壹把法律之劍。
目前,歐盟已經出台了苛刻的數據保護條例,美國也對出售客戶數據的運營商施以重罰,那麼,還處在萌芽狀態的中國大數據行業,究竟將向何處去?
是先放水養魚,讓產業發展和數據應用游走於現行法律法規的邊緣;還是盡快修改和出台法律法規,盡可能與技術發展相匹配?
在這個過程裡,我們還有太多的法律問題需要考慮。
首先,現有法律限制的是什麼樣的數據交易,什麼數據才是可交易的,法律保護的是客戶隱私數據,還是數據的全部屬性?
數據是有很多屬性和分類規則,用戶的個人的數據除了客戶資料之外,還包括用戶數據,還有平台記錄的與用戶有關的行為,而法律主要禁止與個人隱私有關的部分屬性交易。
所以,不能將數據簡單等同於個人信息和隱私(法律啥都保護,這個同前面壹樣,換個角度說妥當,法律禁止的是什麼)。
因此,原則上無害於個人,不涉及隱私,不能被辨析到客戶個體,那麼數據的獲取、交易甚至開放,與現行法律的基本原則不相沖突。
所以說,在數據交易前,需要對數據做脫敏處理。或者匿名,或者打碼,或者隱去,才能繼續對"不具有個人識別性"的數據或屬性進行交易。
但是,數據的哪些屬性不具有個人識別性呢?在實際案例中,很多客戶的隱私屬性是通過分析識別出來的。
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海量數據的信息挖掘,還是不同屬性的交叉分析,都可能把看似不泄密的數據,轉化生成能夠辨識客戶的隱私信息。
客戶信息不能被直接辨識出來,是不是就等同於去除了個人身份屬性?通過技術手段能夠間接導致將個人的數據甚至個人不願為人所知的信息被披露,這樣的數據泄露算不算侵犯個人的權益?
甚至於,企業機密和國家安全都可能因為大數據的挖掘和披露,面臨新的威脅。
對這些技術問題,法律專家並不熟悉,因此在討論時往往被忽略了。
其次,經過加工之後處理的數據財產權,到底是歸屬於數據的生產者,還是原始數據的擁有者?
有的人認為:大數據源於對個人數據和信息的再利用,之後雖通過技術加工處理,但數據的產權還應該歸屬於個人。
另壹種觀點是:大數據應用就像開礦壹樣,如果沒有企業的運作和投入,數據就不能產生應有的價值。企業投入巨資,為數據的采集、識別、存儲、分析,買了那麼多服務器和存儲設備,資源投入幾拾億,才將數據生產出來。
因此,數據的所有權應該屬於數據的生產企業,並擁有從中汲取收益的權利。
當然,對於用戶自己填寫的信息,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行為,用戶在平台留下的印記,這些不同情況下,處理的方式並不壹樣。比如如果壹開始財產權就是共有的,那麼後面只要不影響用戶、不能識別出是誰,企業就可以利用。
還有壹種比較客觀中立的觀點:為推動大數據的發展,應該允許進行數據加工的企業獲得部分權利。-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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