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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4-14 | 來源: 喬克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期,教育體罰事件不斷發生,引起廣泛討論。對此,中國青年報4月14日刊文評教育體罰現象,文章稱“規避必要懲罰手段的教育,只能培養任性而非自由的公民”。文章認為,不應全盤否定體罰,但需要將其約束在壹個嚴格框架內。

中國需要壹種受節制的體罰(圖源:VCG)
文章指出,古往今來,總有壹些教師把教書育人當作壹種謀生的手段,並不是所有教師都具備通過語言和情感感化學生的情懷和方法;也並不是所有犯了錯誤或具有不良傾向的學生,都可以在教師的語言和情感引導下,棄惡從善,總有極少數學生油鹽不進,冥頑不化。
據2015年5月《德育研究》的壹篇文章統計,今天禁止體罰的國家,有德國、荷蘭、芬蘭、波蘭、奧地利、日本等國。但自2007年以來,日本社會開始公開討論恢復體罰的必要性,從民間到政界呼吁賦予教育體罰權的呼聲日漸高漲。
美國有23個州立法確認了普通學校教育的體罰權(壹說目前在美國50個州中,立法禁止體罰的有21個州,其他州則無明文規定)。在1975年壹個教師體罰學生的案例中,法院通過判決認為,壹方面,為維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當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須的;另壹方面,國家也有為學生提供良好學習環境、維持教室秩序和保證學生安全的義務。同時又認為,不論基於何種目的,過度體罰都是壓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7年4月19日在英格瑞罕訴萊特案的終審判決中,確認了學校體罰的合憲性。
傳統的體罰方式對學生造成巨大傷害,原因不外乎:其壹,隨意性太大。學生往往成為教師情緒發泄的對象,懲處的等級也完全按照教師的喜好而定;其贰,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教師既是罰則的制定者,又是懲處對象的認定者,還是懲處對象的執行者,叁權合壹,體罰完全沒有制約。
過大乃至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使教師實施的體罰懲戒完全本乎壹心,極易造成不應有的傷害。因此,問題的關鍵是限制和約束教師的自由裁量權,將其限制在壹個嚴格的框架之內:比如,在何種情形下學生應當受到體罰,受到何種體罰;又比如,當事的班主任或其他教師必須就體罰學生的事項,交由學校專門的機構裁定和執行,私自體罰學生是違法的;再比如,以怎樣的方式通知家長與社會,接受監督,等等。
總之,理想主義地把教師視為“天使”“園丁”,而規避必要懲罰手段的教育,只能培養任性而非自由的公民。-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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